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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308  更新时间:2007/4/11 19:43:25  文章录入:梧桐细雨范文网  责任编辑:梧桐细雨范文网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选举资格由选举主持单位确认并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允许公民对选举名单提出不同意见,增补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排除无选举资格的公民,以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选举法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诉的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者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提起申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向选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起诉人认为是漏掉的公民或者不应列入选举名单的人。审判人员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辩论,查明情况,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选举权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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