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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138  更新时间:2007/1/13 13:57:38  文章录入:wtxyfwwz  责任编辑:wtxyfwwz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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