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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413 更新时间:2007/3/15 11:18:40 文章录入:梧桐细雨范文网 责任编辑:梧桐细雨范文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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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精神,对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作如下规划: 一、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了被告人,且至今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的刑事诉讼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但对这批积案,各承办公安机关应在8月底侦查终结。 二、对于1980年1月1日以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在办案时限问题上,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再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应依照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得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四、全区公安机关务在1980年底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今年内,要积极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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