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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673 更新时间:2007/5/6 | |||||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 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 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 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5)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 (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 (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 (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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