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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517 更新时间:2007/5/6 | |||||
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 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二)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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