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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519 更新时间:2007/5/6 | |||||
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记大功,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至1000元。 (四)在某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中,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至2000元。 第八条 奖励一般应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总评工作,从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制的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集体讨论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推荐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集体,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 (三)授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和通令嘉奖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报审批。 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授予各种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 第十一条 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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