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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六条”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457 更新时间:2007/3/8 | |||||
1982年1月10日,邓小平在接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基时说:“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性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又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六条具体构想(简称“邓六条”)。 (一)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四)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 (六)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从“叶九条”到“邓六条”,“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内容更加完备、明确和系统化,“一国两制”方针的大体框架基本形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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