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的名称 这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不可能存在,如果名称规定得不详细、不具体,容易导致双方发生误解,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详细、具体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有的要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 (二)租赁物的数量、质量 租赁物的数量要精确规定,不能含糊不清,计量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执行。对租赁物的质量标准也必须规定清楚,这是确保承租人得以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关键。另外,有的租赁合同租期较长,应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作为出租人交付或接受租赁物以及承租方接受和返还租赁物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作为区分责任的依据。 (三)租赁物的用途 在合同中规定租赁物用途是租赁合同起码的要求,写明租赁物的用途,目的是为了使承租人能按照租赁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由于使用不当而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期限,也可以不明确约定期限,对于明确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的期限延长,也就是“续租”,续租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变。所谓明示方式即明示更新,是指当事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默示方式即默示更新,是源于法律的规定的更新,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之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对于未明确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租金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在订立租金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租金的标准 租金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租金的构成一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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