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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6263 更新时间:2007/1/10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 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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