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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392 更新时间:2007/3/14 | |||||
国外直销法综述 “直销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后续者只会自交了1块表的价钱,一无所获,受骗上当。这一典型案例国外称为金字塔阴谋。考察现实社会,人们也看到了类似的金宇塔阴谋。 在旧中国曾流传一种“老鼠会”融资方式就属于这类型。它采用“摇会”、“聚会”、“标会”等形式,入会者必须先交一定的钱,用后入会者支付的钱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后入会者只要源源不断的参与,资金就会越滚越大,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就会越多。 在本世纪初的1919年,美国有一个“彭兹”金字塔案件,该金字塔的发起人鼓兹运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欺骗,他卖一种债券,引诱参加者购买,他从后加入者交的钱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红利,后加入者越滚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越来越大。他用这种欺骗手法很快积聚了1 000万美元。当然,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 日本的金字塔活动是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会”。该会以“投资2080元,吸收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为口号。到1970年底该会会员已达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在全盛时期,该会会员高达180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1972年开始,会员向官方控告该会,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对这种老鼠会行为加以打击,同年,“天下一家会”宣布解散。 美国在60年代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网络营销方式来实现金字塔阴谋的案例。1964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规定参加者要先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当参加者拉新人入伙时,除了可以把上述购买的商品交给新手赚取差价外,还可向新手收取介绍费。该公司营业额业额靠此方法魔力船大幅度增长,1964年11月时(即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其营业领为1.6万美元,1965年7月时则为52万元。从全年营业额看,1966年为1 100万美元,1967年为3 000万美元,1968年为1 900万美元,以后几年均在1 000万美元以上。从“假日魔力公司”的营业额自1967年以后呈下降趋势看,1968年的后续者少于1967年,以后的后续者又少于1968年,所以1967年至1968年的参与者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已经吃亏上当,也就是说他们手里的一定数额的商品没卖出去。假日魔力公司引起了许多公司从事这种金宇塔销售,到70年代这些金宇塔式的公司都出现问题,吃亏上当者纷纷向司法机构检举,控告这些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活动,很多金字塔公司被该委员会控告并停止营业。 在台湾,1975年6月中华保康促进会成立,每一个会员投资6 500台币,介绍两名会员入伙,至第8代时即可回收32万元的暴利。由于暴利的吸引,该会成立不到3个月,即拥有会员近5 000人,吸收金额高达新台币2 500万元左右。1978年台家公司成立,自称采取多层次传销手法来销售其商品,1979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900万元,1980年达到两亿元,到1981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4亿元。由于台家公司的迅速成长也是靠猎人头而非销售商品,终于引爆了有名的台家事件,吃亏上当的会员纷纷向官方起诉,虽然官方以缺乏依据为由免于起诉,但台家公司终于在1982年倒闭。 在以上现实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纯粹是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赤裸裸的“卖钱”活动,根本不涉及什么商品销售。有的公司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从事金字塔阴谋。 从以上事例看,直销中的重大违法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多层次金字塔活动上。所以各国的法律重点都是打击金字塔活动。关于直销的其它违法现象,主要是高压销售,即强迫、引诱、哄骗、缠扰消费者购物。这也是各国直销违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各国法律也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三、反金字塔法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是一个法律名称术语。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在法律上称为金字塔,在俗语上又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卖钱活动”等等。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上多见称其为“滚雪球销售”。日本在法律上称金字塔为“无限连锁链”。另外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对金字塔的俗称常用“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等。虽然这些名称不同,但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 (一)多层直销公司与金字塔公司的区别 从法律用语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宇塔公司”属非法。美国法律是这样限定的,一般国家也都采用这种区别术语。但对金字塔公司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楚限定则很不容易。从多层次网络销售组织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传销公司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说:“金宇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二者在销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美国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宇塔公司与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因为许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层次传销公司,而暗中却实施金字塔阴谋。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购买一定的商品,他们都强调发展直销商,他们都根据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商佣金。由于这种区别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对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双方争议不下。这种争议持续4年时间,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这几年的争论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反复研究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 ① 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 ② 传销商购买较大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③ 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同时联帮贸易委员会 判断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 ,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①没有要求传销商交纳的猎人头费用。 ②传销商没有存货负担。 ③传销商没有从发展下线获取奖金。 ④传销商手中的未销售出的可卖商品可以被公司买回。 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 ①传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 ②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②硬性规定传销商要买一个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 ④对传销商退货予以限制(存货负担)。 ⑥夸张收入,骗人入伙。 而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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