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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414 更新时间:2007/3/14 | |||||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货币形式)。 但是,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条件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包括: 1、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行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讲,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果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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