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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279 更新时间:2007/3/14 | |||||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回答是否定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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