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网站首页 | 实用文档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自考成考 | 试题选粹 | 职场技巧 | 法律文书 | 公务员考试 | 论文中心 | 雁过留声 |
   □您现在的位置: 梧桐细雨范文网 >> 文章中心 >> 法律常识 >> 公证诉讼 >> 正文
  提存公证 【字体:
提存公证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527    更新时间:2007/3/14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章录入:梧桐细雨范文网    责任编辑:梧桐细雨范文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联系站长 | 站长简介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本站公告 | 给我留言 | 广告投放 | | 网站管理

    ◇网站地址:江苏省大丰市    邮编:224100   ◇本站ICP备案证书:苏ICP备06051753号      ◇本站站长:梧桐细雨
     □Copyright ©2005-2012 【梧桐细雨文学网】旗下网站 
    ◇本站大部分信息资源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探讨|收藏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