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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流浪?——谈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的治理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375  更新时间:2007/4/11 19:37:27  文章录入:梧桐细雨范文网  责任编辑:梧桐细雨范文网

新闻原文:

  杭州日报2006年1月21日报道: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 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后,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被综治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今后我国的流浪未成人工作要从以下七个方面重点着手: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律师点评:

  近几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已成为全国各地城市里的一道特殊景象:他们蓬头垢面、衣衫褴褛,出没于城市里的繁华街区、广场或天桥等,或强行乞讨、或强行卖花……大江南北蔚为壮观的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对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确实形成很大的扰乱,成为比较大的社会问题。于是,中央部委立下军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将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上面政策一出,下面的各地领导想必正绞尽脑汁地集思扫灭这种现象的对策。

  笔者认为,重视治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现象当然是对的,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保证其健康成长关系着其个人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命运。但是,依靠发布上述军令状的方式来治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甚至连治标都不能。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数量庞大,经济还不够发达,再加上地区和人口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远未健全,因此,尚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和人口还未解决温饱问题。这个“经济基础”是造成大量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主要原因。因此,从根源上讲,要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应该继续大力发展经济并实现共同富裕,使得“老有所终、幼有所养”,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停留在家园和校园而非街头。如果只是片面狭隘地以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有碍市容市貌和破坏社会秩序出发强令禁除,则上述令状将可能成为地方领导和政府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的借口,并可能使得收容制度借尸还魂,同时,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行为也不见得就因而销声匿迹,而很可能转战地下成为地下游击队。如此则该举措非但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将进一步加剧其生存的艰难。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国家应切实贯彻落实免费的义务教育,减轻贫困家庭的教育负担,以此力促未成年人能受到基本的教育和培养,并阻止他们过早地被抛进外部社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九、十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抚养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政府和司法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得到切实的履行; 再次,《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国家应在各地建设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并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基金会,使得那些孤儿、被遗弃的儿童、贫困儿童以及因其他原因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教育方面得到起码的保障;最后,对于那些遗弃或组织、强迫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父母、监护人、其他个人或组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斩断未成年人背后的操纵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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