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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公开宣判 7名假记者被判刑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621  更新时间:2007/4/11 19:38:30  文章录入:梧桐细雨范文网  责任编辑:梧桐细雨范文网

  本报杭州1月17日电记者陈穆商报道:1月17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祝万祥、吴正有等7名假记者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02年,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在北京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2004年6月,祝万祥结识吴正有后,约定由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部,每年向其收取管理费。随后,吴正有分别聘用潘春雷、周章明、王贤勇、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以中华新青年杂志社的名义自行设计记者证,并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举办论坛、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等名义从事活动,收取当事人财物。至案发时,他们总计收取财物计人民币近200万元。2005年5月,被告人吴正有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的身份,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万元,后又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万元、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的3名丽华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在北京、杭州等地擅自出版、印刷,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非法出版物。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非法出版物为平台,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实施敲诈勒索,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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