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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前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及对策思考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395    更新时间:2007/3/16

一、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农业生产方面

1、耕地减少,土地承包缺乏灵活性,不便土地合理流转,导致农村纠纷不断。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征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村组干部也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缺乏灵活性,不便土地合理流转,导致农村纠纷不断。主要原因一是前些年种田效益太低,有些农民自动放弃承包地,村里采取搭配承包、集体协商转包、拍卖、引进劳力耕种等形式重新承包给他人,或随意转移给别人,导致现在在农业形势好转的情况下土地原承包人与新承包人发生纠纷。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变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性质(耕地变鱼池等),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三是侵占农民承包土地,不按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足额给农民补偿引发纠纷。四是土地分配不公或合村并组后农民承包土地悬殊过大,人地矛盾突出引发纠纷。

2、耕地土壤肥力明显下降,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增加,导致种粮成本高。以荆门市为例,荆门市农家肥亩均施用量由最高年1976年18担,减少到目前的2.3担;绿肥种植面积年均减少3.2%,到目前仅有28万亩,仅占农作物总播面的3.4%。与此同时,化肥施用量成倍增加,2005年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量)达到22.15万吨,比2004年增加1.16万吨,增长5.7%;由于化肥的过量和失衡使用,有机肥的投入不足,土壤未能有效实行综合植物营养管理,导致土地有机质含量低,养分失调,地力减退,耕地质量下降。目前,该市耕地中有机质含量为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化肥分配和使用也不平衡,氮磷比例失调。有关部门试验结果表明,该市在现有生产条件下,氮磷比例以1∶0.7为宜,而实际情况为1∶0.58。

3、高素质劳动力的外流不利于农业生产。现在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绝大多数是年轻力壮,有一定文化的人,而留在农村的往往是老人、妇女和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由于这些人接受新技术能力有限,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影响。

4、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上升,阻碍了农民收入增长步伐。从3300个农户家庭经营状况看,尽管第一产业产出总量人均增加175.07元,增长6.6%,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了农民纯收入增长幅度。2005年湖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比上年上涨15.1%,比同期第一产业收入增幅高出8.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农民人均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增加273. 00元,比2004年上升35.7%,其中第一产业生产费用支出人均增加220.81元,增长31.3%,占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增加额的80.9%。2005年湖北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平均每百元支出收入为304.59元,比2004年的375.10元减少70.51元,下降18.8%。扣除各项生产成本后,农民人均从第一产业得到的纯收入只有1838.60元,比2004年减少15.52元,减幅为0.8%。

5、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脆弱,抵御风险能力低。据有关部门的资料,湖北省大中型泵站主电机和水泵老化率在60%以上,有的基本属于淘汰产品,渠道建筑物老化率在40%以上,灌溉能力下降。如荆门市2005年持续数月的春夏旱灾至6月下旬全市水稻尚未插播面积约15万亩,占上年水稻总播面的6%;已插播而干旱严重的约120万亩,占已插播面积的48%。

6、农业技术服务功能滞后。一是经费不足、基层农业信息技术员少,高素质的农技推广人员少,无法大范围推广农业新技术。二是推广手段落后。一些农技人员主要凭借感性和经验搞推广服务,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分析仪器,特别是发展高产稳产粮食,需求矛盾更加突出。

(二)畜牧业方面

一是重大动物疫情影响。2005年11月上旬,农业部公布我省京山县等地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省禽类鲜活产品价格急速下落到谷底,一些地方的活禽市场交易停止,产品积压,鸡苗被迫毁弃,流通受阻,全省30%的规模养殖场(户)的蛋鸡、蛋鸭、肉鸡、肉鸭饲养量和收益遭受了沉重打击,这一影响至目前还在延续。

二是畜禽产品价格下滑,影响养殖户的积极性。生猪:国庆节后肉猪价格由以前的每公斤8元以上下滑到每公斤7.2元,个别地方降到每公斤6.4元,猪粮比价跌破1:5.0的临界点,跌落到1:4.6;到11月下旬,生猪价格回升到成本价附近运行。这一次生猪价格较大幅度的波动,对生产发展造成了两个影响。一是影响到养猪效益,在生猪价格急剧波动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一些规模养猪场(户)的养猪生产处于亏本状况,使一些意向发展养猪的投资者放弃了投资计划;二是挫伤了多数生产者填槽补栏的积极性,直接波及到下一年的发展后劲。家禽:禽流感发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定的恐慌,致使禽类产品价格下跌,市场滞销,产品积压,生产受阻。目前,消费水平虽有所恢复,但仍不能达到疫前水平。

三是生产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降。据3300户调查,2005年农民人均畜牧业总收入比上年增长14.8%,但人均畜牧业生产费用362.1元,比上年增长41.2%,比总收入的增长幅度高26.4个百分点,来自农户畜牧业的纯收入减少了4.6%。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存在

据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1月10日前后对100个农民工调查,2005年有27人未能领取到全额工资,占被调查农民工人数的27%。100位农民工应发工资106.4万元,被拖欠8.7万元,占应发工资额的8.2%。建筑业、制造业拖欠工资较重,服务业相对较好。农民在省内打工无论工资额,还是兑现情况都不及在外省打工。湖北农村外出劳动力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21.6%,参加劳动保险的比例为10.4%,绝大部分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给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余地。

(四)农村市场仍存软肋

一是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十分薄弱,商品双向流通渠道十分不畅,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还很突出。导致农村商品流通成本高,农村市场监管工作薄弱,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农村未能有效地发挥。

二是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过快,农民消费不经济。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全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已连续两年高于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近年来中央增加农民收入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增加了农民增收的难度,对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市场秩序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五)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收入增长不平衡的问题仍很突出

尽管从总体上看,2005年湖北农民收入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但地区之间、农户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收入增长很不平衡。一是地区之间收入增长不均衡。增长最高的武汉市人均增收达到386元,增幅达9.8%,增长最少的恩施州人均仅增收50元,增幅只有3.1%。二是农村内部农户之间收入增长不平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2003年我省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975,2004年为0.3071,2005年扩大到0.3140。湖北在1985 年农户中20%的高收入农户与20%的低收入户的收入之比为2.68:1(以低收入农户为1,下同),2002年达到4.45:1,2003年为4.64:1,2004年为5.06:1,2005年达到5.31:1,这表明农村高低收入群体的贫富程度进一步加剧。三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湖北城乡居民收入比来看,2002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为2.78:1,2003年为2.85:1;虽然2004年缩小为2.78:1,但到2005年二者的比率又跃升到2.90:1,差距再次扩大。

二、对今后农村工作的几点建议

虽然2005年我省农村经济总体形势还不错,农民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农村一些薄弱环节仍然存在,已经影响到了农村的全面发展。而且2005年农民现金收入增幅呈现出明显的高开低走的态势,第一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未扣除生产成本)同比增长26%,第二季度同比增长23%,第三季度同比增长17%,到第四季度同比增长幅度已下降到9.5%,这与2004年的低开高走态势形成了明显的反差。这是农产品价格普遍走弱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面上涨两个因素同时出现,导致农业增产不增收,农民从政策中得到的实惠被过高的生产成本所侵蚀的结果。而且随着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收入增长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为此,我们建议:

(一)逐步落实好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国家政策,大力改善农业发展的各种环境和条件

要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把农业和农村经济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统筹部署,把农村社会事业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统筹安排,把农民增收放到全省人民共同富裕和新农村建设中统筹考虑,形成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好“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降低城市门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政策和体制上保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中央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理解政策的水平,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在全省形成城乡互动、工农互动的良好局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城乡共同发展和进步的和谐湖北。

现阶段粮食补贴政策是一把双刃剑,一面是极大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另一面却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与规模化经营,均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总成果,因此,要注重农业生产各要素之间的协调发展。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质量等问题的监管力度,从而降低农民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二是加大农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水利设施的使用效率。水利是农业发展的命脉,对水利设施的建设应常抓不懈。三是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好国家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快速转移

当前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依然不充分,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外出务工信息不灵,缺乏对劳务市场用工信息的了解;二是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素质总体不高,就业受到各种限制;三是我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步伐不快,对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四是全省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因此,一是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村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能人兴办各种类型的个体私营企业和组织,彻底打破所有制界限,对现有乡镇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改造,经营方式实行多元化,提高乡镇企业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三是要继续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各级政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最快的富民产业来办,提高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针对劳务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重点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成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办事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农民工利益。云梦县在全国10个省市劳务输出基地设立了务工者维权服务办事处,选派了10名懂政策法规、事业心较强的工作人员常驻办事处,负责调查处理当地务工经商人员发生的劳务纠纷,配合务工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维护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将常用的劳动保障法规条文编印成宣传册和宣传单为打工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该县还设立了侵权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电话和求助热线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援救服务,及时为外出务工人员排忧解难。2005年,县劳动部门配合外出务工农民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6起,追回拖欠工资93万元,为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作用。

2、建立和完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劳动管理机制。目前,湖北农村外出劳动力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21.6%,参加劳动保险的比例为10.4%,绝大部分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给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余地。无论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都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处理依据。对于建筑行业,建议由政府召集劳动保障部门、建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建筑市场非法承包、转包、招用工行为混乱的现象,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要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明确建设方、施工方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加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培训。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劳务输出中,加强培训农民工法律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拖欠工资现象,农民工能及时向政府报告。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各级各部门应严管加班加时连轴转等严重摧残农民工身心健康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在身体健康允许的条件下,得到“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影响很大,有些是管理不善造成的,有些是要在发展中解决的,但有些是制度不健全引起的。为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要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稳定承包关系,并坚持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政策,确权、确地到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赋予农民长期而又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凡在承包期内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将其土地退还给农民;凡反租倒包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的,如是短期对外租赁或发包的,要给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承包)期满后,及时将耕地归还于原承包户;凡未经原承包户同意,村组将其土地长期对外租赁(承包)的,要废止或修订原租赁(承包)合同,或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或给予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

2、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一方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乡镇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其自我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组按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从实践来看,不少村组为调解土地承包纠纷而进行的探索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应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将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鼓励基层村组在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和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自我调解调处土地承包纠纷。

3、建立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方式,认真研究克服人地矛盾的对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签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由于人口变动原因造成的人地矛盾,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才能使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人口变化而受到影响。

4、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压农村耕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公益性建设占用土地也要依法办事,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要按市场化操作,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并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要杜绝土地征而不用的现象。

5、处理好确权确地与追缴欠款的关系。要把确权确地与追缴税费区分开来,追缴税费应通过村民民主协商解决,要分清一个界限,建议以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为分界线,在此之前因农民欠税所造成的债务应该锁定,逐步化解;之后的税费,“因为税改剔除了不合理的负担”农民应主动上缴。至于何时交清、如何交,应该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协商;村里征收此前“一事一议”经费,如果已办实事,村民应该补交,如果没有办事,村民可以拒交。

6、多种形式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无不是通过适时的土地改革政策促进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因此,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办法推进土地适度集中,实现农业现代化。如在有些发达地区,集体统一经营的效果也非常不错,我国有名的华西村就是通过集体经营很好地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但其它采取非市场化手段进行的土地集中容易引发纠纷。

(四)创新农业组织形式,不断加强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

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能把生产、加工、销售与市场联为一体,并使三者互相促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公司带农户,是引导和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就是广大农民为解决农业结构性矛盾对生产和收入的影响而创造的。这种经营机制,通过利益纽带,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把农业生产结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有机地联结起来,并使三者相辅相承,互为促进,顺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决不只是单纯解决种什么、养什么、种多少、养多少的问题,也不是某个环节的局部性调整,而是要把数量与质量、生产与加工和销售通盘考虑,进行多环节的全局性的调整。通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连着市场,龙身连着加工和销售,龙尾连着农产品生产基地,具有引导和扶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深度加工、拓宽销售市场的功能,不失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一种重要动力机制。

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结构调整起着决定性作用,龙头企业经济实力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就大。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龙头企业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龙头企业要在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给以扶持。提倡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同农户签订订单,这样可以将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表现为对农产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模等的具体要求,不仅有利于打造精品名牌,还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信息和导向。农民按照订单的约定来安排农产品生产,可以使生产结构更适应市场需求结构,从而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发挥比较优势,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加强“合同”和订单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履约率。不断增强它们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带动、支持能力。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类型的龙头企业的发展,防止重复建设,以合理的龙头企业结构带动农业结构的组合和优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产业要均衡发展,形成科学的农业区域结构。

(五)加快农村市场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消费便利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增强农村消费对全省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湖北在中部崛起,是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流通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拉动消费需求增长。一方面,要以小城镇为依托加快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围绕小城镇和新兴市镇的开发,加大商业流通设施的开发建设力度,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商品经营主体和多样化的商品经营形式,特别是要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流通主体向小城镇和新兴城镇延伸经营网络,逐步替代农村传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集贸市场形式,成为农村市场工业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一是要继续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特别要针对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及消费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如食品、药品、农资、住房、旅游等。二是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章,特别是针对新型消费以及基本生活消费,从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质量保障和违法责任方面强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四是从商品流通领域入手,加快建设商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管系统,引导消费品流通企业和相关商品制造企业诚信经营,为城乡居民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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