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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63 更新时间:2007/3/21 | |||||
一、概念说明 二、问题的提出 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例变化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随着这一变化,居民成为储蓄积累的主体。1998年当年形成的总储蓄中,居民占51%,企业 因此,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培育投资和经济自发增长的能力出发,必须对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发展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使分散的、小额的居民投资社会化,从而形成新型的投资主体和新型的财产契约关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三、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新的投融资体制 投融资活动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财产、资产)的配置方式,投融资体制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一套规则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社会资源(财产、资产)已经有了明确的归属关系,投融资体制必须正确安排投融资活动中基于财产产权的权、责、利关系,这也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具体讲就是谁的钱,谁决策,谁获益,谁承担风险损失。这几个环节在产权明确的基础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我国投融资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把投资资金的决策使用与其所有者分割开了,因此造成了收益激励不明确,投资损失无人承担。改革投融资体制,就要把资金使用者和资金所有者在投融资活动中的权、责、利诸方面关系紧密联系起来。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投资资金所有者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投融资主体,替代政府在投融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前面分析表明,当前居民已经成为我国投融资资金的主要所有者,社会投融资活动与居民个人的理财行为有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从这个角度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改变居民个人理财行为与社会投融资活动的联系方式,明确投融资资金的产权关系,进而理顺投融资活动中的权、责、利关系。居民理财与社会投融资活动间的主要障碍是分散的资金所有者难以适应集中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投资要求,在明确资金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将分散的居民财产集中起来。居民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的财产契约关系包括:资金使用风险范围的规定(财产损失不超过多大比例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分割(财产损失由个人承担的比例和由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承担的比例);风险收益的分割(一般可以由该投资领域平均收益率为分割对象)。在以上界定的基础上,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实质是居民理财的一种社会化形式,是居民财产产权的社会化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财产关系与社会生产活动联系的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五、积极培育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几点建议 居民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的关系是基于财产产权的委托关系。经济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居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损害。从社会角度看,以严肃的法律形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在生产投资过程中不受损害,也恰恰是硬化产权约束的基础。因此,首先应该加强保护居民投资权益的立法执法。与此联系,要严格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资格认定,通过法律程序规范居民和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的合约,定期审查公布其资金运营情况,设定必要的安全退出清偿界限等。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关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股市风险加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创新基金的要求,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发展很快。这也是目前财产所有格局下投融资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应该积极引导、规范,使其尽快从自发到自觉,并把这一过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加快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将为新的投融资体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将成为启动民间投资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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