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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字体:
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63    更新时间:2007/3/21

一、概念说明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指在严密的财产契约关系约束下,通过对居民融资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积聚,从而进行各类专业性投资活动的金融企业。目前的投资基金可以视为这类企业的一种,当然还需要认真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居民财产权利社会化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将居民财产权利引入社会再生产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纽带和桥梁,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资源配置主体。

二、问题的提出
  经济总量格局改变以后,我国经济运行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矛盾是投融资体制不适应竞争加剧、风险加大的新环境。引起的直接问题是投资增长乏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活动受到很大限制。

  投融资体制的根本症结在于资金的使用和资金的权益脱节。改革开放以来,放权让利行动使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发生了重要变化,见下表:

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例变化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随着这一变化,居民成为储蓄积累的主体。1998年当年形成的总储蓄中,居民占51%,企业
占35.8%,政府占13.2%(根据国家统计局编《中国国民经济核算资料》(2000年)有关资料计算得出。)。这表明,居民已经是社会投资资金的重要产权主体。但这一产权关系并没有在投资活动中反映出来。居民所有的积累资金主要通过国有银行存贷款的方式进入投资活动。经过国有银行这一中间环节以后,居民所有的积累资金转变成了准国有资金性质的国家银行贷款,这使得投资资金的绝大部分表现为国有资金的性质(只有非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表现为这一性质),成为各级政府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基础。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既不分享投资的收益,也不具备承担全部资金损失责任的能力(相对于全部投资资金,政府财政赔付的能力是很有限的,这也恰恰是目前不良资产难以很快清理的主要原因)。政府是资金使用者,居民和企业是资金的所有者,资金使用主体与资金权益主体是相分离的。短缺经济条件下,投资的风险很小;而增加投资对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增加财政、企业、居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则非常显著。而后者恰恰表现为各级政府的主要政绩。在风险很小而政绩很大的情况下,政府投资的积极性很高。当短缺经济消失以后,市场竞争激烈了,投资风险加大了,增加投资不一定带来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增加,反而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增加投资与提高政绩不一定是正相关关系了。此时各级政府投资的积极性必然下降(属于扩大内需的政策性投资不在此列)。实践证明,政府投资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效率较低,投资可能增加的政绩与风险是很不对称的。因此,以政府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在全面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体制内自发投融资活动趋冷的情况,引起投资需求不足,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缓慢,经济自身增长乏力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培育投资和经济自发增长的能力出发,必须对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发展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使分散的、小额的居民投资社会化,从而形成新型的投资主体和新型的财产契约关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三、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新的投融资体制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一类新的投融资主体,将在大多数领域内取代各级政府以及企业、个人投融资主体的位置。这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民营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接轨的必要条件。

  投融资活动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财产、资产)的配置方式,投融资体制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一套规则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社会资源(财产、资产)已经有了明确的归属关系,投融资体制必须正确安排投融资活动中基于财产产权的权、责、利关系,这也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具体讲就是谁的钱,谁决策,谁获益,谁承担风险损失。这几个环节在产权明确的基础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我国投融资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把投资资金的决策使用与其所有者分割开了,因此造成了收益激励不明确,投资损失无人承担。改革投融资体制,就要把资金使用者和资金所有者在投融资活动中的权、责、利诸方面关系紧密联系起来。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投资资金所有者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投融资主体,替代政府在投融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前面分析表明,当前居民已经成为我国投融资资金的主要所有者,社会投融资活动与居民个人的理财行为有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从这个角度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改变居民个人理财行为与社会投融资活动的联系方式,明确投融资资金的产权关系,进而理顺投融资活动中的权、责、利关系。居民理财与社会投融资活动间的主要障碍是分散的资金所有者难以适应集中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投资要求,在明确资金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将分散的居民财产集中起来。居民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的财产契约关系包括:资金使用风险范围的规定(财产损失不超过多大比例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分割(财产损失由个人承担的比例和由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承担的比例);风险收益的分割(一般可以由该投资领域平均收益率为分割对象)。在以上界定的基础上,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实质是居民理财的一种社会化形式,是居民财产产权的社会化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财产关系与社会生产活动联系的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四、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转轨型经济体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一套以财产产权为基础的经济规则体系。特别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的领域,缺少新的产权主体接替国有产权。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到,广大居民已经成为社会财产最主要的产权主体,将其以一种社会化的形式引入社会再生产活动,是明确这一活动中财产产权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拥有财产的个人占居民的大多数,这一产权关系的明确,将形成一种新型的全民所有,全民负责的经济制度模式。在明确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建立完整的经济规则体系,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全面完善。由此可见,培育和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非常重要的步骤。

  五、积极培育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几点建议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依托一套严密的经济规则运行的社会组织,完善经济规则体系是培育和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基础。经济规则体系的完善和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直接联系的规则有三个方面;第一,界定居民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关系的规则;第二,界定企业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关系的规则;第三,界定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相互关系的规则。

  居民与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的关系是基于财产产权的委托关系。经济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居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损害。从社会角度看,以严肃的法律形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在生产投资过程中不受损害,也恰恰是硬化产权约束的基础。因此,首先应该加强保护居民投资权益的立法执法。与此联系,要严格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资格认定,通过法律程序规范居民和社会性投融资机构间的合约,定期审查公布其资金运营情况,设定必要的安全退出清偿界限等。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就是股东、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培育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同时,加快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有关规则,特别是会计审计规则。通过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从而促进这一市场走向规范;另一方面通过证券股票市场的规范,使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上市企业间的关系趋于规范,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关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股市风险加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创新基金的要求,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发展很快。这也是目前财产所有格局下投融资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应该积极引导、规范,使其尽快从自发到自觉,并把这一过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加快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将为新的投融资体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将成为启动民间投资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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