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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外贸法》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75 更新时间:2007/3/21 | |||||
摘 要: WTO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照顾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允许例外与实施保障措施原则。《外贸法》在制定的目的和基础、调整对象、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主要制度方面与WTO体制是一致的;但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外贸经营许可制、运用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和保障措施规定等方面与WTO的规定有差距。 (五)《外贸法》贯彻的透明度原则符合WTO体制的要求 《外贸法》本身的制定和颁布就体现了透明度原则,并且在《外贸法》中对对外贸易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六)《外贸法》坚持市场逐步开放方针是符合WTO推进贸易自由化要求的 《外贸法》强调“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规定,中国将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逐步开放中国的服务业市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机会和国民待遇。 (七)《外贸法》中的主要制度及规定是符合WTO体制中相关条款精神的 比如,《外贸法》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条款是相符的。《外贸法》中为保护公平竞争所确立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符合GATT1994相关条款精神。《外贸法》中规定的促进外贸发展的各种措施与WTO体制中相关措施是一致的。 三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WTO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协定将对我国生效。我国《外贸法》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追随时代潮流发展,遵循国际规则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主体已符合WTO体制的基本原则,但其中某些部分与WTO体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外贸法》中对“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规定不符合WTO自由贸易的要求 《外贸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把“自然人”排除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之外,既与WTO允许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有差距,也与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有悖。如我国不允许外国公民来本国进行国际贸易,那显然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精神;如我国允许外国公民来本国进行国际贸易(实际上已经这么做了),但又不允许本国公民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给予了外国公民超国民待遇。 (二)《外贸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和许可的规定与WTO自由贸易的精神有悖 《外贸法》规定,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许可,这种规定既不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精神,也不同于WTO成员方通行的贸易模式。同时,《外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不需要办理上述的审批和许可,这又为切实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增加了难题。 (三)《外贸法》对运用关税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有所忽略 WTO并不禁止保护国内市场,但只能通过关税而不是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因为关税是直接通过影响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管理贸易的措施,符合WTO所据以建立的市场经济原则。另外,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相比,它清楚地表明保护的程度并允许竞争,并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关税制度下也比较容易管理。从前面的阐述可见,WTO并不谴责关税,它仅要求削减那些太高而构成贸易壁垒的关税。而《外贸法》中缺少运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市场的规定,而偏重于运用配额或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虽然有些非关税措施是必要的,且符合WTO允许的例外,但在立法意图上给人一种与关税保护,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背道而驰的感觉。 (四)《外贸法》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与WTO的有关规定还有差距 《外贸法》中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是符合WTO体制的有关协定精神的。但是《外贸法》的规定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有一定差距。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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