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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 【字体: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304    更新时间:2007/3/24
摘  要:本文从“网络社会”概念辨析入手,提出“网络社会化程度”和“数字假相”等概念,分析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差异的原因,并指出混淆二者关系和不能正确转换二者关系可能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良后果。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而关键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

    关键词:虚拟社会伦理;现实社会伦理;网络伦理;数字假相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道德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它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不可分割。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 新型的网络道德也概莫能外,“网络社会”就是它的现实前提。 对此,人们深信不疑。但是,关于什么是“网络社会”,他们就变得有些踌躇。如果这一问题不辩明,无疑有碍人们建构网络伦理的有效性。

    这种情形与人们使用“网络社会”概念的含混性有关。环顾当今的研究不难发现,目前人们使用“网络社会”至少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的。或者说,“网络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在网络时代这个意义上来使用的,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对应,实际上是指网络时代的整个社会;后者是指称拟社会化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一种 “亚社会”,即所谓的“虚拟社会”。按照一般的逻辑,建立在网络社会基础之上的“网络伦理”也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的现实基础是广义的网络社会,后者的现实基础是狭义的网络社会。关于前者,还有其他的一些表述,如网络时代的伦理、信息时代的伦理等;后者则有“Internet Ethics”、“Network Ethics”、“Cyberethics”、“Nethics”和“虚拟社会伦理”。对于后者,为了避免概念的含混,我们建议使用“赛博伦理”一词,就像我们接受“赛博空间”和“赛博文化”等词一样。使用该词,人们可以望文生义。事实上,“赛博伦理”正是指拟社会化的“赛博空间”中的伦理。无论从道德的现实基础来说,还是从用词习惯来说,应该不会遭到太多人的反对。

    基于目前计算机网络发展的水平和普及的程度,当我们将广义的和狭义的置于同一时间平台时,可以说广义的网络伦理与狭义的网络伦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现实社会伦理与虚拟社会伦理的关系。广义网络伦理是指有了计算机网络的现实社会伦理,狭义网络伦理是指“只有”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社会伦理。本文所指的现实社会伦理并不限于此,它还包括没有计算机网络的现实社会伦理,或者说是所谓的“传统社会”伦理。显然,这是站在不同时间序列上的说法。对许多网络伦理研究者来说,二者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一个困扰他们的问题。这种疑虑常常使我们不知道网络伦理研究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常常担心超越了自己的“势力范围”或失去本该占领的“腹地”。事实上,这涉及到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域和发展方向等基础性问题。我们对此问题的分析是从二者的差异开始。

    当我们研究和建构网络伦理时,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事实: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差异。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是我们建构网络伦理的逻辑前提和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的凭藉。没有这种差异,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网络伦理,更无从谈起网络伦理的建构。但是,如果任意夸大这种差异,那么,建构网络伦理将无异于空穴来风,也可能导致实践中的某些所谓的“伦理危机”。

    徐迎晓博士在“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之双重标准”一文中,将这种差异表述为网络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并通过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来说明之。这里的双重标准是指,同一性质的行为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将得到截然不同的道德评价。例如,对BBS和大字报行为就存在两种的不同的评价标准。网络中的BBS堪称数字世界的大字报,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中自由发表言论。BBS不仅传播速度快,而且影响范围广,尤其隐蔽性强、自由度大,比起大字报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从“文革”的余悸中摆脱不算太久的国人来说,无论如何难以容忍大字报的死灰复燃,但可以对比它有过之而无不及的BBS表现出少有的宽容。一些BBS站点的一些文章在传统媒体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出现的,但在BBS上却能安然无恙,甚至广为转贴。对黑客与窃贼的道德评价也有类似情形。在一定意义上讲,黑客有些类似现实社会中的窃贼,他们时不时在别人的“家”——电脑系统中游荡,有时也顺手牵羊拿点什么。但是,对于窃贼是一片喊打之声,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不可思议的宽容,甚至崇拜。在网上,人们可以津津乐道地讨论和传授黑客技术,但是如果有哪个窃贼敢公开讨论和传播偷窃技术,其后果可想而知。 上述概括的措辞也许不完全确切,但它以一种耐人寻味的方式揭示了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差异。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问题的揭示,对研究和建构网络伦理具有重要意义。双重标准问题的提出不仅突显了建构网络伦理的迫切性,而且通过对双重标准问题成因的揭示将为建构网络伦理提供方法论的启示,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对某些网络失范行为。

    造成这种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或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甚至难以辨识。但有一点很清楚,这就是从一开始人们就夸大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差异,人为地将虚拟社会从现实社会中剥离出来。这种观念的泛化与尼葛洛庞帝、托夫勒和奈斯比特等人具有历史先声意义的布道不无关系。正因为如此,“数字化生存”的布道者尼葛洛庞帝等人有时也被称为“狂热鼓吹者”。 或者说,一些追随者对他们某些观点的渲染使大众相信虚拟社会是一个超然现实社会的全新的世界,是一个需要重新开拓、重新确立游戏规则的新大陆,这种认识常常成了人们在网上可以肆意妄为的藉口。我们不难听到这样的声音:“现实社会中的伦理、法律规范在网络中没有用了”,“网络上无法可依”。正如著名作家莫言所说,人一旦上网就变得厚颜无耻。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对虚拟社会近乎科幻似的想像,这实际上是一种“数字假相”。指称这种数字假相最具代表性的说法就是“因特网伟大的地方是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描绘因特网早期生活一幅漫画的旁白,它的确揭示了早期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的不同之处,后经比尔·盖茨的传播广为人知。出乎意料的是,人们将此作为网络行为的根本特点。这样的讹传,我们不是第一次碰到,但这一次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过它的启蒙意义。这不过是一种“数字假相”。事实上,人们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网上留下一串串数字脚印,即使是号称世界上“最伟大的”黑客米特尼克也终究逃脱不了恢恢法网。最近也有一幅漫画,一条狗在点击有一幅狗食图案的网页。由于狗的点击,服务器现在可以知道它是一条狗,而且很快就会知道它是一条喜欢粗劣的食物、榆树和暹罗猫的狗。 也许这两幅漫画合在一起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网络生活的基本面貌。

    我们并不否认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相反如前文所述,我们对问题的分析正是从二者的差异开始。但我们仍然认为,这种区分是相对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权宜之计。当我们说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质时,并不是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完全分立的。虚拟社会是以遵循和超然现实社会规范的方式产生的,它并非天外来客。它脱胎于现实社会,又存在和发展于现实社会之中。严格说来,虚拟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子集,一个功能结构单位而已。在这里,现实社会是个全集的概念,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不是互为补集的关系,虚拟社会的补集不是现实社会,而是一个“概念化”了的“非虚拟社会”。或者说,虚拟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概念化”了的社会。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这种关系既表明了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差异存在的现实性,也表明了二者相互调适的必要性和转换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并不否认虚拟社会的特质性,但我们认为这种特质性是相对的和历史的。这与虚拟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虚拟社会的社会化程度有关,或者说同它与现实社会的“距离”有关。在网络创建之初和网络发展的早期,虚拟空间规模很小,不过是少量电脑的互联而已,它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很有限,其社会功能也不强。在人们看来,网络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媒体。“网络技术说”和“网络媒体说”就是其典型代表。也就是说,虚拟社会的独立性不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隔很“近”,这时,现实社会伦理对它基本上还是适用的。或者说,这时的虚拟社会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尚不足以构成网络伦理的现实基础,也就不会出现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问题。

 然而,随着网络的商业化,以全球性、虚拟性和开放性为特征的虚拟社会进入了较为独立的发展阶段,它的特征日益明显,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人们不再把它仅仅理解为一种技术或媒体,而把它视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生存空间。也就是说,这时的虚拟社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虚拟社会离现实社会越来越“远”了。这时,原有的现实社会伦理在虚拟社会中就碰到了许多新的难题,显得捉襟见肘了。同时,由于在虚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方式、人际交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人们的道德情感、价值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原有的现实社会伦理和曾经有过的一些零碎的网络道德规约变得不合时令,因而产生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问题,也使建构网络伦理的要求就凸现出来。

    据此不难推断,当世界真正实现网络化,那么,那时的虚拟社会反而与现实社会离得更“近”。人人都能上网,随时随地可以上网,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一句话,网络无处不在,要找到一片与网络无涉的“纯净之地”比今天非洲一些地区找地方上网还要难得多。这时,网络完全社会化,即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完全融合,以致人们在观念上不再做出二者的区分,也许这就是真正的网络时代。在这个意义上,“虚拟社会”的提法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如“网民”也是如此。“网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网络社会化、普及化程度不高的产物。当网络真正普及化时,“网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此,当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融合时,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就不再是主要矛盾。不难断言,加快网络普及化的步伐是调和当今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冲突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一条求实之路。

    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换句话说,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是如何沟通的呢?或者连接二者的“桥”在哪里?

    毫无疑问是人,是现实的人。人既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沟通的媒介,又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主体。现实社会通向虚拟社会,或者说虚拟社会通向现实社会的“桥”是人本身。只有人既在现实社会中,又在虚拟社会里。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共同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如果把现实社会看作人类的第一生存空间的话,那么我们不妨把虚拟社会称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这种以人为中介的关系向我们昭示,现实社会伦理是虚拟社会伦理的文化资源,虚拟社会伦理必然是通过人这座桥把现实社会伦理延伸到虚拟社会的结果。不汲取现实社会伦理的文化养分,虚拟社会伦理将成为无本之木。同样,虚拟社会伦理的作用并不局限于虚拟社会之中,它也将通过人这座桥对现实社会伦理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虚拟社会伦理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社会伦理无涉,也不可能存在超然现实社会伦理的“虚拟的”伦理。同时也暗示我们,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发生冲突时,仍然需要人这个主体兼中介来化解。在网络伦理的建构中,人仍然起主导作用,决不会因为虚拟社会的数字化特性而由数字或比特来决定,网络伦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人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虚拟社会伦理决不是人们所想像的“虚拟的”的伦理,在本质上,它与现实社会伦理毫无二致。正如马萨诸塞州参议员爱德华·马基所说:“我们必经认识到,在虚拟社会里也会有真实的伤害。”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及其转换机制提醒人们,不仅要加快网络建设的步伐,提高网络的普及程度,而且要关注网络伦理建构的方式。建构网络伦理时,既要防止忽视虚拟社会的特质,把现实社会的某些规范强加给虚拟社会,影响网络持续健康发展的教条主义作法;也要防止借口虚拟社会的特殊性,任由虚拟社会中某些不良风气蔓延,影响现实社会伦理的现象。总之,我们应积极调动作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主体兼中介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自觉性,突出人在网络伦理以及网络伦理建构中的核心地位。

    在网络实践中,我们应当清楚地了解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这种关系。如果不能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转换关系,将可能导致心理、行为乃至人格的异常。网络欺诈、人格异常、网恋悲剧,也与此不无关系。在此,不妨以网恋中的问题说明之。

    当人们使用“网恋”一词时,实际上至少是在两种不同意义上来使用的。一种是指“通过网络恋爱”,这与通过鸿雁传书、打电话谈恋爱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最多不过是更快捷、更新鲜而已。这种关系仍然是建立在两性相吸基础之上,以婚姻为目标的男欢女爱,我们完全可以从前的行为规范来规约自己的行为。另一种是指真正的“网恋”,它不是“通过网络恋爱”的简称,也不是“网络恋爱”的简称。它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人际关系,是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依恋之情。这种人际关系不必要求是两个真实的男女,只要求是形式上不同性别的ID(网络身份或网名)即可。“网恋,不要轻言爱情”和“网恋见光死”道出了网恋的真实涵义。因此,当我们以现实社会爱情伦理的眼光来看待网恋时,就会出现许多难以理解的或人为造成的伦理危机。比如,当网恋中的两人后来被证实是父女或母子时,有人便制造了“网恋乱伦”危机的惊骇之说。表面上看来是对“网恋”概念的不当把握所致,实质上是混淆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不同游戏规则所致,是混淆了现实社会伦理和虚拟社会伦理的关系所致。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网恋向“通过网络恋爱”转化的可能性,这种转化确实会带来许多问题,如导致婚外情等。毫无疑问,这种转换是有条件的。如上述的父女网恋就不能转换,其结果不过成为笑谈或佳话而已,而不能随意用乱伦的帽子扣在他们头上,因为这是网恋,而不是“通过网络恋爱”。如果能够发生转换,那么我们就应当以现实社会的规范来规约之。这已是另当别论了。

    我们在这里想强调的无非是,当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出现看似相同实则不同的行为时,我们应当选择正确的规范来约束这种行为,而不是相反。当这种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后,我们又应当及时调整自己的视角。不能适时调整这种关系,就可能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和人为的伦理危机。因此,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既反映了二者的差异性,也反映了二者的契合性。关键在于,在把握二者差异的基础上,正确调适和转换二者的关系。这种调适和转换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是实践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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