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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业的管理和改革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651    更新时间:2007/4/11

  内容提要: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关键词:公共企业 管理 改革 

  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一、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 

  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公共企事业在某些重要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成为政府职能延伸到微观的、贯彻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手段。 

  西方各国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所有的资产称为公共所有。公共所有的企事业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即国有)和各级地方政府(省和市镇)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的地方所有。各级政府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
 
  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事业按其沿革和性质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离出来的、从事工商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无线广播和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和一些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有的不具法人地位,有的具有法人地位。在日本称为直营事业或法定事业。 

  第二种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公营企业,由中央政府独资经营的即国营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经营的是地方企业。在日本按特别法律设立、由政府出资经营的称为特殊公法人企业。 

  第三种是在竞争领域和从自然垄断领域分离出来的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混合股份公司,中央一级的是国有股份公司,其国有股份一般占50%以上,在法国国有股份占30-99%的都叫国有股份公司;地方一级的是地方股份公司;还有中央、地方和民间资本混合的股份公司。 

  根据各国法律,各级公共企事业基本上按两大类依法分类管理: 

  一类由公法(欧洲大陆法系)规范或议会通过特殊法案(英美法系)规范并采用民法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上述前两种公营企事业。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公立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性部门)以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需要积极发展,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这类公营企事业以实现社会目标(包括就业目标等)为主,较少体现盈利目标;尤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要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要由政府承担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与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由于这类公营企事业的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而投资回收又很慢,所以直接经济效益偏低,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致使政府来自税收的财政负担很重。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营企事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另一类由民法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于在竞争领域的一般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混合股份公司与一般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由各国公司法规范,政府仅限于对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和对资产的流入与流出实行监督。公司经营受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引导,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二、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管理 

  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公共企事业依法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并对公营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1.公共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各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的隶属关系都与该国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中央公共企事业的资产统归制定和实施国家预算的财政部(日本是大藏省)管理,例如,法国经济财政部的中央预算职能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帐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它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上缴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和国外收入等。凡涉及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计划,都要报该部决策,重大问题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附属预算是专为政府经营的拥有财务自主权的非法人机构设立的法国特有的一种预算形式,中央公益服务性事业直属该部预算司,既要满足这些自给事业的财政需要,使其脱离政府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又不和一般预算断绝关系,要求其做到自平衡。如有盈余则列入一般预算,如出现赤字便由一般预算补贴。然而,尽管由财政部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还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人任命、行业指导和审计监督,重要问题由内阁会议协调决定。这体现了中央政府综合行使所有者职能和实际意义上的“国有”或“国营”。

  2.公共企业领导人的任命:非官员化原则和代理人制度

  由于政府直接经营国营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代理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营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欧美国家实行政企分开,国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下属不能来自政府机构,政府的部长或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或政府官员一旦被任命为企业的董事长便不再担任政府职务,称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政府一般从企业界选聘代理人,委派具有长期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承担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法国、德国的国营企业领导人由各行业主管部长提名,征得财政部长同意,提交内阁会议讨论,由总理以法令形式任命。国营企业董事会的任何重大决策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磋商。法国政府对于国有混合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在国家控股90-100%的公司与在国营企业相同;在国家控股50-90%的公司也由政府提名确定,但对子公司的领导人选不予干涉。政府各部门通过严格的监督系统评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任命或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东亚国家(如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有政府委派公务员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但总经理必须来自企业界,说明欧美与东亚国家政企分开的程度不同。各国法律还规定,必须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任命经过官方资格认证的、与该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审计员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在公司内部实施强制性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3.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在一般公司和混合股份公司是股东大会;而在公营企业是董事会或监事会。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战略决策权与日常管理决策权的适度分离。欧洲各国法律规定了职工代表和经济环境代表在国营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地位(美国企业的董事会中还要有消费者代表)。法国大型国营公司施行“三方代表制”:即政府委派的代表、职工代表(其中有工会的名额)和经济环境代表(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银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管理咨询顾问、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家和非竞争性同业的上下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代表等)各占1/3组成董事会。德国公司监事会中同股东代表对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小公司占1/3,大公司占1/2),还有一定数量的外聘监事。这样,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组成了比较完善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体现了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社会化的趋势。各国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自治管理,在组织机构设置、生产和营销、人事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而财务管理受到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工资水平既受同业协会制约,也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各国法律规定了国营企业职工不仅有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和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权力,还有参与分享利润盈余的权利。法国在拥有1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实行强制分享利润方案,设立盈余股份基金,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有权按其报酬比例在法律规定限额内分享。德国公司通过有条件增加股本方式将新配股份给职工作为分享盈余的一种方式,通过获得自有股方式向职工分配股份。政府用减税的方法予以鼓励。新加坡政府对国营企业资金增殖的增长率超过银行年利率的部分,允许企业提取15%作为奖励基金,其中1/3奖给经营者,另外2/3由经营者奖给下属。
 
  4.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控制十分严格。法国财政部门每年由专设的基金确定向国营企业投资的额度。一是控制项目,即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大项目必须由财政部审批;二是控制投资收益率,用预期收益率与资本利率比较,以决定是鼓励还是限制;三是控制资金来源,政府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在有国家拨款和发行债券的总投资额中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如20~30%)。对于国营企业经营方向,政府部门一般下达指导性计划。法国政府的特殊做法是由工业研究部、经济财政部、国家计划总署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同国营企业一起谈判,签定3-5年的计划合同,规定双方义务,使企业发展计划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韩国从1983年实行国营企事业经营业绩协议,既考核公共目标(为主),也考核盈利目标,使奖励与业绩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业绩排序。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监督十分严厉。以法国为例有三重监督系统:一是经济财政部的监督,向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其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评估效益;二是专业部门(工业研究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和国家计划总署的监督,向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专门对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护和事后监督;三是国家审计法院的监督,专有帐目法庭的财务稽查员检查企业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审计财务收支和经营合法性。近年简化为专业部门对口监督,但重要财务问题仍要向经济财政部报告。这套三重监督系统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另外,议会有权审查国营企业的预决算和年终报告,可以设立专门调查或监督委员会,检查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德国和英国也采取类似监督系统。

  三、减轻财政负担和实施结构调整的非国有化政策

  西方市场经济中把对私人企业用各种合法方式收归国有的政策称为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国有化或国营化;反之,通过立法把国有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其他法人和私人、以及授权私人经营的政策称为de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非国有化或民营化。 

  1.实行非国有化政策的原因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80年代,西、北欧各国和一些东亚国家经过了从经济复苏时期的国有化到经济赶超时期的非国有化的过程,既与各国历届政府政策有关,也有生产力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特点。西、北欧国家国有化涉及范围较广和国营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力下滑和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了本国资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虽然实行了福利国家政策,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振荡性经济危机,却成了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包袱。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范围,尽量减少直接经济效益不可能很高的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推动公营企业的非国有化,主要是为了进行市场结构调整和完善市场机制。尤其在财政预算体制上需要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负担和政府对公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并把出售国有股份得到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和向具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再投资。国有化和非国有化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综合调节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国有化的高速积累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之后,需要进行放宽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的规制改革,从而推动了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

  2.非国有化政策的做法

  西方在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当中,将国营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称为公司化。将国有企业出售一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过程称为私有化,并需要相当完善和较大流动性的金融证券市场条件。除了英国之外的西欧和北欧各国对非国有化比较慎重。瑞典政府把不必要由国有独资的企业转换成股份公司并根据需要保持国家控股和一定的持股比例,从而筹集资金,既增强政府控制的企业的实力,又减少行政干预。法国从1993年对58家公营企业集团中的21家实行非国有化后,仍然保留电力、煤气、煤碳、航空、邮政及电讯等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公营。而在英国和一些东亚国家,则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和将从自然垄断领域中剥离出来的部分出售国有股份或出让经营权,但要为解决失业严重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如何克服私人资本的垄断倾向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采取措施。

  在非国有化的做法上,首先把管理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国有资本,这是产权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前期准备,市场经济国家在50~60年代基本完成。进而在竞争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不同程度地放开规制和开放资本,各国在相同领域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竞争领域,德国在1987年出售了大众汽车公司的全部股份,将其所得资金建立了大众汽车基金会,10年来提供了34亿马克的科研基金。法国从1993年起对雷诺汽车公司的改造采取了特殊的“雷诺方式”,实行资本开放,确定国家持股水平在53%。其余的股东,由几个重要工业金融企业组成一个持有核心股份5%、并将上升到15%以上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同时推行“大众股东制”,确定公众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的28%,其小股民数在百万人以上;职工股占5%,股票价格低于公开售价的20%,占公司总人数61%的10.2万名职工购买股票。1994年雷诺公司固定资产增加了20亿法郎。又如在自然垄断领域,1997年初法国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了政府全面改造国营铁路公司计划,以解脱其长期亏损和高额债务。对其仍然具有垄断性部分与可以转入竞争性部分进行区分,既对保持垄断性的部分进行结构调整,又将转入竞争性的部分引入竞争机制。措施之一是把铁路设施管理与运输经营分开,成立国营铁路网络公司,负责铁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和保养,从而把国营铁路公司的大部分债务(约1340亿法郎)转移出来,由政府通过直接拨款和金融市场筹资等方式逐步偿还;措施之二是下放铁路管理权,实行地区化管理,由22个行政区根据当地条件和运输要求参与铁路运营线路、站台、中转站的管理和价格制定,使铁路运输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英国对国营铁路区分和剥离成两块:其一,铁路和信号系统仍为国营企业;其二,客运和货运系统是在政府规定了某一线路或区间的车次、运行时间和收费限价要求后,向社会招标拍卖一段时期的经营权,中标的公司要自置车厢,在合同规定的运营期内向国有企业交纳使用费,按市场竞争机制运营。

  3.政府在必要领域保持控制力的方式

  1)设立国有控股公司。在法国、德国、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的大型国有企业中有一些集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日本叫持株会社。一般称控制了一组公司的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组公司与控股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行业法规和特殊法律程序设立。由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即使国有股份低于50%,根据法律国家也能享有特殊的权利。按照经营范围,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国际经验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只管理中小企业并使规模受到一定限制,这种控股公司最为有效;按照专业部门分类并且作为几个业务公司的母公司而建立的控股公司也较有效。而综合性控股公司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却可能强化它自身对下属国有股份公司的内部行政干预,容易形成臃肿的管理机构和对工业活动所特有的瞬息万变的状况反应迟钝,以及在附属公司之间转移资金、抽肥补瘦而保护落后。按照经营战略,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仅靠获益和控制,后者同时做实业。日本法律禁止设立纯粹控股公司,而美国法律未予禁止。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是根据政府明确的政策目标,作为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国有混合公司的中间机构,利用股份公司制度,通过对其它公司持股和参加经营来支配和管理一群公司,以较少的资本左右更大范围的经济活动,并着眼于资本集团的资本增值。因此,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使用新增资本可能比传统的财政补贴具有更好的资本效益;同时存在的风险是,如果由于出现内部人控制而经营不善或监督不严,就可能陷入日益严重的财务困难。

  2)立法规定控制权。在非国有化过程中,需要由各国政府规划在哪些领域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在必要领域保持决策权或否决权。德国政府把在德意志交通信贷银行的国有股份降到50.1%和把铁路运输公司的国有股份降到25.1%,是依据联邦法律规定:持股50%以上的股东拥有决策权,持股25%以上的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否决权,仍然保持了国有股份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3)特别股权安排是在重要行业的企业中保留一部分尚不出让的股权(称为政府后效股或黄金股),以防止有损国家安全的或在过渡期间经理层利用非国有化的机会来扩大其个人利益和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受欢迎”的收购或兼并,以保持政府效力。

  4)特许经营权是在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煤炭和铁路部门中的专营权安排,如上述英国铁路对客运和货运系统采取招标经营的办法,既提高了经营效率,又保留了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控制的特点。

  四、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参考与借鉴

  与西方的经济历史发展和概念含义不同,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党的十五大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需要解决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和企业效率下降的问题,通过缩短战线,抓大放小,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既确保国家掌握战略性资源和经济命脉,又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资产管理转入资本经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因此,首先要捋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所有。在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和企业产权清晰的前提下,立足于国家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设立资本预算和国家投资基金,把对国有企业和公益事业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对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即国营)企业与竞争领域的国有股份公司合理布局;并通过立法程序重新制定《国营企业法》和修改完善《公司法》,依法分类管理。同时健全规范不同类别企业体制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在此基础上:

  1.对于保留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

  参考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实施公共政策和调节市场活动的一种直接手段,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国营企业。建立政企分开的企业领导人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制定一套适合国情的选择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规则、程序和制度,实行“三方代表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主管理,设立职工分享的盈余股份基金。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来源和投资收益率进行控制;专业部门对国营企业下达指导性计划,签订契约合同和评估经营业绩。建立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专业部门和审计部门协调一致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技术、投资、经营和发展方向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的完整体系。

  2.对于划入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在竞争领域和可以从自然垄断领域剥离出来的国有企业,按照不同行业特点研究论证国有经济应该采取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用法律规范决策权与否决权、及保持特别股权安排的程度,在重要领域和总体上由国有经济掌握控制力的前提下,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必要的专业性或混合型国有控股公司和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国有混合股份公司,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操作上,需要制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操作法规,防止过渡期间以权谋私和个人侵蚀公众利益的行为。通过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员和中介咨询机构(专家)的共同努力进行评估、策划,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组织结构重组,经过实施公司再造工程,完成从工厂制向公司制的经营机制转换,焕发新的活力。同时采取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制等公司体制和租赁、承包、托管、个体、合伙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通过公共政策予以引导,促进健全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

  实行股份制和多种经营方式还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健全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操作规范和监管体系;二是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收入政策、规范收入分配,建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稳定条件。以社会公正和市场效率的有机结合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增长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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