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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与发展 【字体:
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与发展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457    更新时间:2007/4/11

作者:李仁君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1847 
【原文出处】青海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西宁 
【原刊期号】199906 
【原刊页号】34~38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2 
【 标 题 】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与发展 
【 作 者 】李仁君 
【作者简介】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正 文 】 
自从斯蒂格勒在本世纪60年代首创“科斯定理”这一术语以来,围绕科斯定理,许多西方经济学家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做出了新的发展或进行了重新构造。考察西方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的深化、发展与重构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掌握新制度经济学不同分支的理论形成与演进。 
一、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理论对科斯定理的发展 
交易费用是科斯提出的一个概念,但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费用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两部分。所谓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所谓事后的交易费用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具体又包括许多形式:(1 )当交易偏离了与“契约转换曲线”相关联的序列时所引起的错误应变成本;(2 )当交易双方都努力来校正事后的错误序列时所引起的争吵成本;(3 )纠纷发生需要诉诸某种治理结构(不一定是法庭)时,这种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转的成本;(4 )为使承诺完全实现而引起的约束成本(威廉姆森,1985年)。威氏从契约的角度深化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他看来,不论是企业还是市场,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形式,都是一种治理结构,一种契约关系的完整性在其中被决定。节约交易费用是不同形式的治理结构的共同功能,因而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费用的节约就是通过把性质不同的各种交易以一种有区别的方式分配于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实现的。这样,把企业与市场视为治理结构而不是生产函数,是威廉姆森沿着科斯的道路同新古典传统相区别的关键之处。 
在企业组织理论方面,威廉姆森与钱德勒的研究也极大地深化了科斯定理。威廉姆森在解释现代企业组织的形成的原因和界限时,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的概念,所谓资产专用性系指当某项资产越是用于专门的用途,甚至专门化到一个唯一的用途时,就越不可能转移到另一种用途,在这种场合下,假如交易的双方有一方违约就会使对方所投入的资产因完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他用而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交易双方都势必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强调和确保合同的安全履行,为此就要付出更大的监督和履行费用。根据威氏的划分, 资产专用性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场地专用性。例如修建道路的投资,或在某一特定场所兴建厂房的投资。(2)物质资产专用性。例如专用的模具、设备等。(3)人力资产专用性。比如,具有某种特定技能的工人构成了一种专用性的人力资产,当他们把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专门服务于某项交易时,一旦这项交易取消,这些技能和知识将全部地失去用途。(4)专项资产。 这是指供给者为了专门向某一特定的买者供货而投入的资产(威廉姆森,1985年)。资产专用性的原理表明,如果交易涉及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这项交易被置于行政协调机制下的成本就越低,企业对市场的比较优势也就越大,企业组织也就越有可能取代市场机制。 
钱德勒对美国企业史的系统研究不仅给威廉姆森的企业组织理论提供了经验材料,而且还得出了他自己的结论。钱德勒在其《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指出了企业规模扩张取决于技术和市场两个因素。他说:“现代工商企业首先是在这样一些部门和工业中出现、成长并继续繁荣的,这些部门和工业具有新的先进技术,而且具有不断扩大的市场。反之,在那些技术并不造成产出急剧增加,市场依然是小而专的部门和工业中,管理的协调并不比市场的协调更为有利,因而在那些领域中,现代工商业的出现就较晚,而且发展缓慢。”(1977年,第8页) 
钱德勒的结论是在


作者:李仁君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1847 
【原文出处】青海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西宁 
【原刊期号】199906 
【原刊页号】34~38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2 
【 标 题 】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与发展 
【 作 者 】李仁君 
【作者简介】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正 文 】 
自从斯蒂格勒在本世纪60年代首创“科斯定理”这一术语以来,围绕科斯定理,许多西方经济学家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做出了新的发展或进行了重新构造。考察西方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的深化、发展与重构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掌握新制度经济学不同分支的理论形成与演进。 
一、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理论对科斯定理的发展 
交易费用是科斯提出的一个概念,但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费用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两部分。所谓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所谓事后的交易费用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具体又包括许多形式:(1 )当交易偏离了与“契约转换曲线”相关联的序列时所引起的错误应变成本;(2 )当交易双方都努力来校正事后的错误序列时所引起的争吵成本;(3 )纠纷发生需要诉诸某种治理结构(不一定是法庭)时,这种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转的成本;(4 )为使承诺完全实现而引起的约束成本(威廉姆森,1985年)。威氏从契约的角度深化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他看来,不论是企业还是市场,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形式,都是一种治理结构,一种契约关系的完整性在其中被决定。节约交易费用是不同形式的治理结构的共同功能,因而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费用的节约就是通过把性质不同的各种交易以一种有区别的方式分配于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实现的。这样,把企业与市场视为治理结构而不是生产函数,是威廉姆森沿着科斯的道路同新古典传统相区别的关键之处。 
在企业组织理论方面,威廉姆森与钱德勒的研究也极大地深化了科斯定理。威廉姆森在解释现代企业组织的形成的原因和界限时,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的概念,所谓资产专用性系指当某项资产越是用于专门的用途,甚至专门化到一个唯一的用途时,就越不可能转移到另一种用途,在这种场合下,假如交易的双方有一方违约就会使对方所投入的资产因完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他用而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交易双方都势必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强调和确保合同的安全履行,为此就要付出更大的监督和履行费用。根据威氏的划分, 资产专用性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场地专用性。例如修建道路的投资,或在某一特定场所兴建厂房的投资。(2)物质资产专用性。例如专用的模具、设备等。(3)人力资产专用性。比如,具有某种特定技能的工人构成了一种专用性的人力资产,当他们把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专门服务于某项交易时,一旦这项交易取消,这些技能和知识将全部地失去用途。(4)专项资产。 这是指供给者为了专门向某一特定的买者供货而投入的资产(威廉姆森,1985年)。资产专用性的原理表明,如果交易涉及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这项交易被置于行政协调机制下的成本就越低,企业对市场的比较优势也就越大,企业组织也就越有可能取代市场机制。 
钱德勒对美国企业史的系统研究不仅给威廉姆森的企业组织理论提供了经验材料,而且还得出了他自己的结论。钱德勒在其《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指出了企业规模扩张取决于技术和市场两个因素。他说:“现代工商企业首先是在这样一些部门和工业中出现、成长并继续繁荣的,这些部门和工业具有新的先进技术,而且具有不断扩大的市场。反之,在那些技术并不造成产出急剧增加,市场依然是小而专的部门和工业中,管理的协调并不比市场的协调更为有利,因而在那些领域中,现代工商业的出现就较晚,而且发展缓慢。”(1977年,第8页) 
钱德勒的结论是在

大量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1888年至1960年美国制造业大企业的行业分布材料确实支持了钱德勒的论点,即企业规模的扩张依赖技术和市场两个因素。此外钱德勒还指出了现代化的交通通讯条件对企业规模扩张的作用,他说:“铁路与电报提供了迅速、定期及可靠的运输和通讯方式,这对大规模生产与分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1977年,第90页)这样,企业组织理论在解释现代企业组织的形成原因及其界限时就有了四个因素:资产专用性、技术、市场以及交通通讯条件。威廉姆森的观点和钱德勒从企业史中概括出来的结论是一致的,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理论概括,二者都构成了对科斯定理的深化和发展。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1.关于产权的涵义与功能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所有者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1967年,第97页)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1972年,第204 页) 
产权理论所强调的是资源配置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一向被忽视或最多被假定是和谐的而不加考虑。产权学派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也就是说,当产权对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时,即当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并发挥作用,反之,在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小于内在化的成本的情况下,外部性则不值得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讨论产权及其功能。 
2.产权结构与企业类型 
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运用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演化和公有产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古典企业、现代公司企业以及古典社会主义企业三种类型。 
1)私有产权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 
所谓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附着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他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转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也就是说,私有产权就是那种明确界定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界定情况符合权利明确界定的三个原则,即直接受益受损的原则、排他性原则以及可让渡或可交易的原则(李仁君,1998年)。根据科斯对企业性质的研究,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资本主义企业拥有比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调和纪律约束等行政权力,因而节约了大量交易费用,企业这种制度安排才会出现。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提出了一种协作群生产理论来解释企业的产生。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行政权力,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个私有产权的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其比较优势,必须进行协作生产,由协作生产的总产品要大于他们分别进行生产所得出的产出之和。但由此也带来了计量的问题。计量的困难产生于协作生产的产出是多种投入的联合产出,由于对各种投入行为之间的监察是有费用的。如果报酬的差别不能反映各项投入的边际生产率的差别,就会有“偷懒”发生,这样“偷懒”的成本就会强加给协作生产的其他成员,从而导致“外部性”产生,由此降低了协作生产的效率。为了减少“偷懒”,协作成员之间宁愿达成一个协议,即由某人专司监督其他协作成员的表现,使他们的报酬与其边际生产率相一致。为此,监督者需要有权与任何一项投入的所有者重新谈判签约及时修改契约,同时为了使监督更有效地施行,协作成员会同意监督者获取高于规定数额的残余,使他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就产生了古典资本主义企业(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年)。这样的企业制度也被称为“企业主制”,即剩余索取权与实

际监督权都集中在单个业主身上的企业制度。 
2)私有产权的演化与股份公司 
现代股份公司制不同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地方在于,在现代股份公司里剩余索取权归一个由私人组成的集体分享,而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则由另外一些人掌握。由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到现代股份公司,一方面是因为大规模合作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企业主是无法解决筹资问题的,另一方面在存在大量所有者的情况下,由所有者直接进行监督所需的协调费用可能是巨大的,因此,企业所有者在保留剩余索取权的同时,将监督其他合作者的权力交给了职业经理阶层来行使,这种资本所有权与监督管理权的分离,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代理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激励约束问题。在股份公司制下是如何解决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呢?这种动力和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直接的行为激励约束过程,另一方面是广大股东可以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构成了对经理人员的实际绩效的激励约束。私有产权演化为公司制度,其产权界定属性并没有改变,公司的产权界定仍然符合产权界定的三个原则,因此现代公司的产权界定仍然是一种明确界定的私有产权,只不过在实际控制层次,现代公司制和企业主制的产权结构有所不同,在前者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而在后者则是合一的。 
3)公有产权与古典社会主义企业 
公有产权是这样一种权利界定:有关资源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某个人对资源行使某些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这种产权结构虽然名义上将有关资源的权利赋予了全体社会成员,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模糊的产权界定,它与私有产权界定的三个原则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1 )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直接受益受损的权利,具体到企业制度中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又要承担损失的风险,即要承担有限的或无限的责任。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没有直接的受损受益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企业制度中既没有剩余索取权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2)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则没有。(3 )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让渡或交易的权利而公有产权则没有。由此所决定的公有产权必然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是指那些按照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设想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形成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曾普遍存在于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在古典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下,社会生产被当作一个大工厂,企业实质上是其中的一个车间或班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的产权属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但在实际控制意义上,一个企业只涉及一小部分社会成员。因此对于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仍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企业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最初委托人,然后通过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部门形成层层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现代股份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不管规模有多大,其最初委托人总能追溯到一些明确的个人,而前者则永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成员或其代表——国家。这就决定了前者总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使整个经济充满了大量的外部性。所以从长期来看,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总是表现为动力不足和经济绩效低下。也正是这个原因,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掀起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如何在坚持公有产权的基础上搞活国有企业,始终是一个重要而又艰巨的问题。从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致上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和抓大放小等几个阶段。但从实际成效来看,至少截止目前仍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因此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动力不足和绩效低下的问题,关键在于未来的国有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具体形式,都必须能够提供一套可以有效地消除外部性因素的激励约束机制,否则,改革将永远是南辕北辙。 
三、公共选择理论对科斯定理的重构 
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不同意关于资源的帕累托准则,而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制定和履行契约的重要作用。因而,布坎南从主观契约主义立场出发重新构造了科斯定理。 
布坎南在《权利、效率与交易:与交易成本无关》一文中把科斯定理重新表述为自愿的交易和定义明确的权利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换句话说,即使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定明确且产权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其理论要点是:(1)在布坎南看来,科斯的分析方法仍然是新古典主义的, 因而是不能接受的。在科斯的养牛者和农夫的案例中,判断交易是否有效的标志仍然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这说明,科斯实际上是用一种可

识别可衡量的客观结果来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有效,而在布坎南看来,交易过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交易是否由双方自愿发生,只要是自愿发生,那么过程本身就是有效的,不存在一种独立于过程之外的可识别的并能被外部观察者用以衡量有效与否的其他标准。(2 )对有效性规则的理解,布坎南认为科斯尽管对帕累托准则提出了怀疑,但科斯实际上还是应用了这一准则,只不过是加上了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罢了。(3 )布坎南认为,在讨论资源配置有效性时,无需引入交易成本这一范畴。交易成本无法解释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三种约束即信息交流的限制、免费搭车者限制与策略性行为的限制。对于信息交流制约,布坎南认为这个问题由于潜在的交易参加者不能得到别人自愿提供的贸易条件的信息,或者是由于不能把自己所愿意提供的贸易条件有效地转达给别的交易者而产生的。在探讨免费搭车限制时,布坎南认为有必要对作为检验尺度和作为决策规则的“一致性”作出仔细区分。人们所一致同意采纳的政治——政府决策的规则可能并不要求所有的交易者就某种结果达成一致。而免费搭车正好是一致同意的有效规则下的不能一致性的检验,故免费搭车这种无效率的特殊结果的体制环境仍然是有效的,除非人们对改变原有的决策规则达成一致意见。至于策略性行为,布坎南认为其赖以进行的环境与以上两种情况不同。在交易只涉及到两个或数量不大的情况下,他们可能承认在策略性讨价还价中投入时间的浪费。此时,他们会同意一项仲裁程序或规则,采取指定一个外部第三者来监督。这样,他们很可能就某种政治——法律规则达成协议,从而减少策略性行为的赢利性。(布坎南,1983年) 
布坎南对科斯定理的重构,反映了其将新古典经济学效用价值论推向了极端的倾向,他认为既然效用是个人的主观评价,那么,个人就是价值评估的唯一的源泉。个人利益、个人偏好完全是个别地产生并为私人所拥有,它不可能为任何外部观察者所知晓。交易过程的自愿协定性质是效率的评判标准,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独立于交易结果之外的效率标准。由此,布坎南从主观契约主义立场出发对科斯定理实现了重构。 
四、制度变迁理论对科斯定理的发展 
寻求生产的制度框架是科斯本人孜孜不倦的追求。在《〈企业的性质〉的影响》一文中谈到“老年人的梦想”时,他说:“我的梦想就是建立一种能使我们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的理论。”(1988年,第301页)当科斯在1991 年领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正是以“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为题发表演讲的。科斯定理也是意在探讨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和经济绩效的关系。但是,除了产权制度外,是否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变量呢?以道格拉斯·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则从一个比产权更广阔的制度内涵中来考察经济绩效。这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西方世界的兴起》(与托马斯合著,1973年)、《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与戴维斯合著,1976年)、《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81年)、《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年)。 
什么是制度?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981年,第225—226)页)“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990年,第3页)而“变迁”一词指制度的创立、 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1981年,第225页)。 “变迁一般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1990年,第111页)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 诺思强调了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他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973年,第1 页)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诺思已经构造了一个初步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他做出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区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政治、社会与法律基础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1979年, 第270—271页)。诺思还指出不同的行为主体推动制度变迁的动机、行为方式及产生的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他们都要服从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则,即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1979年,第274页)。 
1981年,诺思出版了《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他在该书中对原来的论点和框架作了进一步的修

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个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他将分析的重点放在这样三个变量上:(1)对经济活动产生动力的产权;(2)界定和实施产权的单位:国家;(3 )决定个人观念转化为行为的道德和伦理的信仰体系、意识形态。诺思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对产权理论本身并没有多大发展,但其独到之处在于将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起来。因为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所以,在诺思看来,关于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既要解释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政治或经济组织的内在的活动倾向,又要能说明历史上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产权理论的研究已经表明,通过对产权的充分界定和行使来克服“搭便车”问题,但产权的界定和行使本身也是需要费用的,在这个费用大于可能的收益的情况下,一个社会就需要通过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搭便车”问题,以使社会得到稳定。在某些情况下,意识形态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成功地克服“搭便车”问题的强有力的手段,因此,制度变迁理论需要研究意识形态问题。诺思强调,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通过它给人们提供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同时,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人们一旦发现其经验与它不相符时,就会试图改变其意识形态(1981年,第53—54页)。 
诺思运用以上这个分析框架重新解释了人类经济史,从而把经济理论与经济史成功地统一起来了,诺思本人也成了新经济史学的开创者,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为新制度经济学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 
【参考文献】 
①威廉姆森,O.E.(1985)《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纽约自由出版社1985年英文版。 
②钱德勒,A.(1977)《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中译本。 
③科斯,R.H.(1937)《企业的性质》,(1960)《社会成本问题》,(1988)《〈企业的性质〉的影响》,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 
④德姆塞茨,H.(1967)《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⑤菲吕博腾,E.G.与配杰威齐,S.(1972)《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同上。 
⑥阿尔钦,A.与德姆塞茨,H.(1972)《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同上。 
⑦戴维斯,L.E.与诺思,D.C.(1979)《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第二章,同上。 
⑧诺思,D.C.(1973)《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0年中译本;(198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中译本;(1990)《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 
⑨李仁君,(1998)《论科斯定理及其在经济理论中的地位和意义》,载《天津商学院学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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