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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选举中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 【字体:
村民选举中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630    更新时间:2007/4/11


        在农村,目前最能体现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就是村民选举,包括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笔者这里主要是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角度),随着这一形式在农村的悄然普及,农民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也在明显升温和提高。这一变化说明农民的民主意识已开始觉醒,农民的民主权利也开始被珍惜。虽然这一过程可能还只是一种民主政治意识的最初萌芽形态,但它所显示出来的生机和活力已足够引起人们的兴趣与关注。因为它预示着在中国农村尘封几百上千年的农民民主参与的坚冰即将被打破,也预示着中国农村深层次的社会变革即将来临。

经营体制和收入分配的方式变化催生了中国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萌发

中国农民现在刚刚萌发的这种民主参与意识,原则上讲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参政,充其量只是民主参政的最初萌芽形态——民主参与意识。但就这一萌芽形态在中国农村也等待了几百甚至上千年,可谓来之不易。其实,对生存的追求和权利的渴望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人类一旦温饱、就业等基本生存问题得到保障后,民主意识就逐渐开始萌发,中国农民目前的这种民主参与意识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

回顾中国的历史不难看出,清王朝推翻以前,君父子纲的封建皇权思想一直牢牢地禁锢着中国农民的行为与言论的自由,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和对皇权的愚昧臣服,决定了农民参政的缺位。加之承载数千年的小农经济,使中国的农业一直处于一种低水平的循环发展状态,解决温饱问题一直是中国农民千百年来最大的梦想。因此,在封建王朝统治时期,中国农民根本没有民主参政的机会,在生存问题都极度困惑的状态下也不会去尝试行使自身的民主参政的权利。

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卑贱地位,但在一段时期里生存和温饱问题仍然是当时农民的主要矛盾。而人民公社化的地方政体,仍然按照准军事化的组织建制与行为模式牢牢地控制着农民的行为与言论,农民个体没有生产、迁徙与言论的的自由,农民的民主参与权利由地方组织如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代替行使而被变相剥夺,农民依然没有真正、直接、自由地行使自身的民主参政权。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中国农村的改革开放,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村经营体制代替了人民公社的大锅饭式的集体经营体制,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形式,代替了单一的计划经济分配方式,农民从对农村集体和土地的人身依附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迁徙的自由权和剩余劳动产品的处置权,大多数农民从此摆脱了贫穷的困扰。生产方式的自由选择,使农民有了闲暇的时间参与非生产性的活动;温饱问题的解决,使农民有机会考虑非物质方面的精神享受。自私自利从来都是中国农民的劣根和本能,而收入形式的私有化和利益分配的表面化,也使农民更多地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集体财产的处置方式,从而萌发了农民对农村组织形态和管理方式的民主参与意识,这种民主参与意识在村民选举中反映得尤为明显。

社会进步与政治清明激发了中国农民的民主参与的热情

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变革,即由人治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化。国家官僚集权体制的松绑与嬗变,加速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政治的清明,而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体制和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悄然产生。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明确了村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即由村民选举产生,参与村民选举成为农民首次行使民主参与权力的平台和机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农民的选举权,而新修订的宪法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中,从此,选举权也就成为农民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尤其是从本世纪初开始的农村村委会的“海选”,使农民的选举权由求形式、走过场向真正行使民主权力转化。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由地方政府和组织的钦定,变为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选举结果得到地方政府和组织的一直认可。这一形势的变化,也激发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使农民对村委会换届和村级事务也由过去的漠不关心,变为积极参与,尤其是对自己的选民资格和选举权更是十分珍惜。

笔者近期对3个乡镇78个村2005年的村委会换届作了跟踪调查,从调查中就明显地感觉到了农民不断高涨的民主参与意识,这并且与过去几届有明显的不同。第一,选民的参选率明显高出上几届。今年是这三个乡镇的第六届村委会换届年,由于今年村委会换届全部实行“海选”,因此,在78个村中选民参选率超过85%的有5个村,75%—85%有24个村,75%—85%以上的有31个村,其余18个村也都超过70

%。而且实际到会人数大都超过应到选民人数的70%以上,这与过去村民选举的应到选民人数很难过半数形成鲜明对照。第二,年龄结构发生变化。今年实到选民大多以中青年选民为主,许多外出打工者纷纷回家参与村民选举,中青年选民的比例占65%以,上与过去的老弱病残为主要选民相比这是一个标志性的变化,它说明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觉醒。第三,文化层次发生变化。78个村的选民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1%,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2%。请人代写选票的现象明显减少,这说明农民民主参政素质的提高。第四,选民性别比发生变化。今年参选的选民明显地改变了过去女选民多男选民少的怪状,男性选民比例占实际参选选民的80%以上。这一切变化说明,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已开始由最初的萌芽状态逐步走向成熟。

   珍惜和捍卫自己的选举权力成为农民民主参与意识成熟的标志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将纳入议事日程。加速民主进程,健全法制体系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主旋律,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在这一大背景下将变得更加活跃。而村民选举则为中国农民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力提供了政治体制保证和实验场所,农民在温饱等生存问题解决后对权利的渴望将变得更加强烈。这种强烈的意识表现在:

首先,对自身选民资格在意。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出现,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使国家的农村基层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国家对农村基层管理的松绑,扩大了村级组织的管理权限,而村民自治又使农民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因为,从此以后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的分配都将来自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决定,在农村经济收入私有化,利益分配表面化的今天,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选民心里清楚,这些组成人员就是他们今后在村民自治中的利益代言人和资讯传递者,所以,村民的选民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才有选举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力。也就是说获得了选民资格,就获得了相应的权益与保障。农民对选民资格的在意,虽然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利益驱动,但对选民资格的珍惜与争取,也是农民民主参与意识成熟的标志。

其次,是对选举程序的关注。在村民选举中,农民一旦获取了选民资格,接着就热衷了解村民选举的相关程序,并在接下来的选举过程中十分关注选举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点,在今年笔者调查的3个乡镇78个村的村委会换届中显得尤为明显。因为上级组织公开承诺今年村委会换届采取海选方式进行,因此,选民们就开始认真关注选举程序是否合法,如:候选人产生办法是选民直推?还是乡镇提名?若是上级组织提名,选民们就罢选;反之,则参。与当选者的确认是否过半过数?半数的参照依据是应到选民的过半数?还是实到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发放与回收是否有作弊行为?以及记票、唱票、监票等三票人的产生是否能体现公平公正?这一切选民都十分关注。这种对选举程序的关注程度与过去选举选民对选举程序的冷漠与放纵形成巨大反差,这也是凸显农民民主参政意识成熟的突破性标志和最大亮点。

最后,是对选举结果的认同。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选民最关注的问题,而上级组织对选民直选结果的认同与确认,又是关键。因为,它直接体现出农民的民主参与权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因此,维护和捍卫选民的选举结果,是农民争取自身民主参与权利的最大体现。为此,不少地方的选民不惜与上级组织对抗,甚至进行长时期的群体上访或法律诉讼。在调查的3个乡镇78个村中就有5个村因选民资格争执而延迟选举,有3个村因选举程序不合法或对选举结果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选民集体上访,要求重选,这一切都说明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已变得越来越成熟。

          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得到真正全面的体现还需要一个过程

从1987年中国首部村民选举法的出台,到保障人权写入最新修订的宪法中,中国农村的民主化过程经历了一个漫长、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过程。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随着村民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条例的出台得到首次的显现,并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步成熟。人们在惊喜这一变化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旧有的体制和传统的定式仍然是阻碍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最大阻力。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在农村实行“两委”(农村党支部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分设。但由于体制原因,村民委员会一直作为村党支部的陪衬而虚有其名。直到1998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改革试点被提上议事日程,而“海选”村委会组成人员,又成为落实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在农村进行广泛地推广。但“海选”又与旧有体制和传统做法产生冲突。传统的做法是,先定村党支部,再由村党支部牵头组织农村村委会选举,确保乡镇党委(政府)→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这种级层管理顺畅有效。因为农村党支部书记按党章规定可以由上级组织(乡镇党委)任命,这样就能确保新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能完全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再由村党支部书记提名组阁村委会,这样也能确保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步调一致。而且这一做法一直延续了近二十年,并成为农村“两委”班子产生的固定模式。而“海选”就意味着村党支部失去了村委会组阁人员的提名权,也导致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由此而产生疑虑,即担心海选出来的民选的村委会在管理上的失控。因此,尽管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极力表现出大力提倡“海选”村委会的组成成员的姿态,但大多停留在口头上和并非心甘情愿的行动中。于是,清查民意候选人资格,随意修改选举办法,封锁选举信息等暗箱操牌现象层出不穷,使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海选”不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就是引发大规模的群众抗争或集体上访。

其次,现行的村民选举中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缺乏规范的民主参与形态。“海选”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农民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力提供了政治舞台,但由于农民在接触这一新生事物时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法律常识,因此,这种参与是一种缺乏规范意识的简单形态,突出表现在“三性”上:一是盲从性。由于地方政府和组织对农民在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意识,缺乏广泛的宣传和专业的培训,因此,农民在行使民主参与权时并不是人人都完全意识到自己手中选举权力的重要性,加之对候选人又缺乏真实得了解和冷静的评判,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参与权时,大多时候表现出一种从众心理,容易受周边人的影响,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在调查的78个村中,真正独立行使选举权的占43.1%,拿不定主意的占29.3%,人云亦云的占27.6%。二是私利性。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民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权力时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包括候选人的选前承诺,以及金钱和物质的馈赠。谁的承诺对我更有利,谁给的好处更多,包括金钱或物质就选谁,这一类选民占40%左右。三是狭义性。当前不少地方农民在参与村民选举时,对候选人的认定不是从他的人品或能力上去考虑,而过多的是考虑血缘、家族和宗族房头的势力。谁和我最亲,谁家的人多,谁的房头势力大,其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就大。这种优先考虑血缘、家族和宗亲势力的选民要占选民总数的50%以上。这也是导致目前村民选举中,部分选民参与热情和选举时的参与率不是很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村民选举中的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觉醒,是在中国新旧体制转轨和传统意识与现代观念的激烈冲突下萌发的,为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改革拉开了序幕,并已开始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农村的民主改革进程。因此,完善法制、健全规范是践行村民选举中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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