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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 【字体:
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60    更新时间:2007/1/13

  20世纪是经济、技术、法治昌明的世纪,无庸置疑也是战乱、物欲横流、缺乏理性和科学思想,至世纪末的主流中也未摆脱野蛮和愚昧,人类迄今梦寐以求、合理期待的高度文明尚未切实到来的一个世纪。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永恒的,即使追求的手段往往不符合某种公认的道德。追逐私利而提升个体生产力及其财产占有、滥用科技和大规模耗费资源、享乐和消费主义、世俗化等,也是一种发展。在此过程中,数千年来作为压迫机器、吮吸民脂民膏而备受诅咒的社会异化物——国家,再次为免社会在冲突中毁灭而积极扮演调停、平衡协调者的角色,以至于公共行政无所不在,法的调整不断深化、精细,愈益社会化、经济化、专业化、技术化。从表面上看,国家和法仍在蚕食着社会,但是社会民主、人道的进步,社会性、自律性组织及其规范之初见端倪等,预示着社会螺旋式发展中的一个新的轮回已经开始。人们有理由相信,当代国家和法之承受空前的公共职能,是人民意志的空前自觉的体现,缘此,它的发展将不是进一步异化于社会,而是日趋社会化、与社会融合而最终回归社会。社会法、经济法等,正是始于19世纪末的社会化进程开始和发展中出现的新兴法律现象。

  而当资本主义列强步入社会化发展之时,中国却饱受其欺压蹂躏而陷入民族危难,为图强而继受了社会化前的大陆法体系,又为革命聚合“一盘散沙”、陶冶民族性情而致封建家长制死灰复燃,以至法本身的发展抑或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均不足以支持经济法从“六法全书”和蜕变了的苏联式法体系中脱颖而出。

  所幸国人自20余年前选择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在计划经济的名义下,长官意志无所不在,不存在自由的商事活动,民事行为几乎被限制在个人参加的民事关系中,生产经营均有赖党政直接操控,既无所谓经济法,更没有民商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管理为必要条件,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手段,以法治方式来实现。经济法及其学问因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目标的确立而获得生机,方兴未艾。

  有感于具特色的经济法园地太少,众多经济法学成果散布在法学“大田”中难显彰弥,因而编辑这部丛刊,以偿夙愿。希望能够本着社会法的宗旨,融会公、私法的精神,或曰将纵横相统一,来研究法对经济的调整,形成某种流派,对文不对人,荟萃同流佳作,并求推陈出新,耕耘一片常新长青的园地。

  经济合同依其固有特性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私相融、纵横统一之要义,本意为计划组织性的合同,也即通过经济合同来落实计划,同时将其作为计划的手段,使计划建立在经济核算和合同的基础之上,履行或违反计划与履行或违反合同的责任融合为统一的经济法责任。文革之后,人们深感长官、党政任意和缺乏起码的合同法制之弊端,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使经济活动听命于上级、毋需也无视合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然而,随着市场关系的发展,指令性计划大为缩减,国有及公有制主体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作活动,理应由民商法对相关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于是名不副实的“经济合同法”被统一于民事“合同法”,当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合同法”又统一不了业已泛化的各类合同,市场经济下公私因素交织不可分的经济合同仍有其存在余地,经济合同和经济合同法的再定位便成为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治建设的一项当务之急。为此主笔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峰合著了《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一文,并拟出《政府采购法(民间建议草案)》,供各界包括有关部门参考。鉴于规范化、有经济调控宗旨、公开市场操作的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读者如发现该文及所附民间法案中有对政府采购及其合同制度吃得不透之处,应不足为奇,但愿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决策基础上的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竞争的基本要素则是厂商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自由定价,这样方可实现有效率的淘汰、重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市场经济的一个天然倾向是人为地限制竞争,以便“舒舒服服赚大钱”,从而损害经济的活力,以至否定市场经济本身。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化,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日益孳生发酵,因而制定反垄断法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为此亟待弘扬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观念,这对依其职权有能力影响社会竞争秩序的政府和司法部门来说尤为重要,同时也需加强对国人尚领会不深或仍告阙如的竞争法制度的研究。这正是本卷之所以要组织反垄断法专题讨论的原因。安徽大学青年学者王先林教授结合当前世人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利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之机,贡献出他的新作《从微软垄断案看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兼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相关问题》。主笔则与前国家工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吴炯兼职教授一拍即合,感到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低价竞销现象所持态度及采取的措施有违市场经济精神,与她漫话市场经济、不当贱卖、倾销、价格卡特尔、政府定价和行会的作用等,形成了《关于贱价竞争和人为限价的法律思考》这篇文章。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源扩教授则以他在澳洲莫那什大学所作的研究为基础,考察我国经济生活中控制转售价格行为的环境条件、具体特点和现实危害,也利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写成《控制转售价格:经济分析与竞争法的对策》一文,弥补了反垄断法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颇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到法国巴黎一大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孙涛,写了《欧盟竞争法的政策基础及其对企业结合的反垄断控制》一文,在比较相关制度和相关国家的制度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介绍论述了欧盟竞争法中的企业结合控制制度,表达了个人的意见和倾向性,也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国有企业改革是长久以来的一个沉重话题,经济法学也给予了它充分的关注。但是应当承认,企业法研究往往仅着眼于竞争性企业的地位、组织和运作机制,而忽视了对公用性、政策性等企业的研究,甚至无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企业的区别。这是我国历经20余年改革,普通企业法已相对完善,而特殊企业法的观念和制度仍未建立,非完全竞争性的企业鉴于其某种特殊性而不得不放任行政操控的主要原因之所在。柳州铁路局的徐云同志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她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知识的基础上,更注重联系实际的探索思考,写了《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基层站段的法律地位探讨——兼论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一文,并就《铁路法》的相关修改拟出参考条文。尽管文章还略显粗糙和概念化,但是她的学术勇气和文章的整体水平,表明她已无愧于中国第一代JD (借用美国的Junior Doctor来比拟授予高级复合型、实践型人才的法律硕士学位,与MBA相当)的称号。

  实践催生经济法,赋予经济法学以生机,令它在成长中挣脱出幼稚状态。然学无止尽,学者在经济法学诸领域辛勤耕耘,不断推出新的成果。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的《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一篇深入探究财税法的理论和实际的力作。经济法学作为部门法学,更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只有回馈实践方能由生活之树不断汲取活力。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宋彪自告奋勇承担了一项案例评析任务,就我国“恒裕”轮在南非德班被扣案进行理论分析,写出“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责任”一文,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山西省的一家国有企业与德国某企业发生商贸纠纷,该德国企业竟可在南非向法院申请扣押海南省一家国有远洋运输企业的船,这背后除了外国人对中国的不了解和某种不言自明的歧视外,我国自身在观念和体制上是否也存在着某种重大缺陷呢?中方如果在此案中败诉,开一个坏的先河,则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今后就无法在境外正常开展活动,后果将不堪设想。

  作为新兴的社会科学学科,经济法学要借鉴法学各科和其他社科学科的成就、乃至吸收人类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一方面,它与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息息相通,可以相互借鉴通融;另一方面,通过国际的比较研究,分析某种制度的存废及其不同类型和规定之利弊,借鉴外国的经验教训,对于经济法学也是不可或缺的。中国人民大学多产青年学者张世明博士生愿坐“冷板凳”,写出《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一文,尽管该文可能存在一些不够严谨之处,但它对于读者拓展思路,进一步思考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基础,亦不无裨益。

                                       史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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