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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6)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46 更新时间:2007/1/13 | |||||
这时的陪审团是由了解案情的12名当地居民组成的。这些人被召到法庭来的目的不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是向法庭提供他们了解的案件事实。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宣誓讲出与案件纠纷有关的真实情况。从现代意义上讲,他们是证人,因此法官要审查他们与案件有关的知识、意见和信念。 下面是一段关于1291年陪审团审判情况的描述:法官首先要告诉陪审团将要让他们讲出事实真相的是什么事情;然后他们要在法庭执行官的监督下进行评议……如果他们不能得出一致意见,就把他们分隔开,分别查询他们不能得出一致意见的原因。如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知道案情真相,少数人不知道,那就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判决。如果他们宣誓说他们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那就可以再召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来做陪审员。如果被告人拒绝接受另一个陪审团的审判,那就把被告人送进监狱接受折磨,直到其同意为止。 有时候,陪审员们也得遭受一些肉体的折磨,如不吃不喝,犹如古代“神明裁判”之前的斋戒。英国在1367年的一个案例就颇有代表性。在该案的陪审团评议过程中,一名陪审员坚决不同意其他11人的判决意见,于是法官就要求他们继续评议,而且一连两天不许他们吃喝。然后法官对那个固执己见的陪审员说,如果你还不同意其他陪审员的意见,那你就得先死在监狱里。但是那个人非常固执,于是法官就采用了11人的意见做为判决,并把那个持不同意见者关进了监狱。后来巡回法庭的法官得知此事,认为那个判决不合法,予以撤销,并且命令将那个持不同意见者释放。不过,巡回法官也认为陪审员们有义务在“艰难困苦”中完成使命,直到达成共识。⑦ 就判决而言,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无论是他们直接得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都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有人证明其来源不可靠。但是,法官一般还要对陪审员进行认真的审查,因为在判决做出之后,可能会有人查问陪审员得知案件情况的来源。如果陪审员说自己是在酒馆里或其他地方听一个醉汉或者其他不值得信赖的人说的,或者向陪审员提供情况的人曾经受到被告人的敌对者的款待,那么这判决就会被推翻了。 在这种审判方式下,法律没有必要规定陪审团必须听取证人的陈述;但是也没有必要规定他们绝对不能听取证人的陈述。他们自己就是证人,而且可以从任何人那里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他们提供情况的人并不被视为证人,至少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证人。例如,那些人在向他们提供情况之前根本不用宣誓。不过,提供情况的人很可能会取代那些宣誓说自己对案情一无所知的陪审员而进入陪审团。如果陪审团成员对案件的某些情况心存疑惑,他们通常会在当地进行一些调查,就像人们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可能进行调查一样,但是与法庭的证据调查不可同日而语。 显而易见,这种陪审制度适用于那些人口少、地域小的村镇,因为那里的人们互相认识,而且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在人口众多的城市里,这种陪审团就无法发挥作用了。因此,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陪审制度必然逐渐消亡。不过,在英国的一些小村镇,这种陪审团一直存在到19世纪的后期。 在上述陪审制度下,证据规则是没有必要存在的,至少现代证据法中那大量的涉及证人证言的规则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因为在那种审判中根本没有证人。后来,社会的发展促使这种“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同时也推动了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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