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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4) 【字体: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4)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19    更新时间:2007/1/13

(二)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生长

理性司法证明方式在萌芽之后,整整花了几个世纪的时间才得以在欧洲的司法系统中成长起来。这一生长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国家政府加强了对司法活动的介入;第二,调查犯罪成为了政府的职能;第三,审判成为了政府打击犯罪的手段,同时抛弃了原来的非理性证明方式。

大约在公元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政府。这些政府自然而然地开始寻求能够保护其利益的各种措施手段,包括司法手段。例如,国王作为一个国家的封建主要求地方贵族交出一定的土地,但是地方贵族对此产生异议并诉诸法律。在这种审判中,国王当然不愿意听凭难以预料的“神明”来做出裁判。于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就应运而生了。法庭传唤一些可能了解与该争议有关之情况的当地居民出庭,让他们在宣誓下接受审问并做出裁决。这就是所谓的“陪审团审判”模式的雏形。英国的诺曼大帝威廉曾广泛使用这种审判方式并将其制度化。在这种审判方式下,官府显然更容易掌握裁决的结果。

随后,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在刑事审判中取得了更为明显的进展。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官府越来越认为有必要去主动追诉犯罪人。过去,追诉罪犯一直被认为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事情。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可以对当场被抓获或者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罪犯进行处罚。随着官府权力的增长,这种原始的司法正义受到了限制。被告人要被押送到正式审判场所接受正式程序的审判,然后才能受到处罚。而且,官府在必要时可以越过受害人去主动抓捕罪犯并将其交付审判。

诚然,官府的这种介入并不意味着审判就已经转化为理性证明方式了。实际上,官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仅负责把罪犯交付法庭,后面的裁判往往还是要依靠“神明”的力量。究竟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从什么时候开始取代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人们并没有确切的答案,而且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它伴随着“神明裁判”的消亡。
(三)“神明裁判”的消亡

大概在12世纪末,导致“神明裁判”方法被人的理性司法证明方法所取代的主要因素已经在欧洲国家出现了。在这些因素中,有两个是颇值一提的,其一是在知识界日益增长的怀疑论。正如柏拉图所指出的:“……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③其二是社会环境的变化。一位现代西方证据学家说道:“虽然神誓法和助誓法在其产生的那种人际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生活中可能有效,但是它们对那些遍布佛兰德、荷兰、法兰西南部和意大利北部的新兴城市来说,特别是对那些靠商业为生的职业罪犯来说,则没有什么作用了。”④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古老的审判方式或者公开或者悄悄地退出了历史舞台。1215年,“神明裁判”方法首先受到了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的致命打击。该教会明令禁止在审判中使用“神明考验”的方法。在欧洲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神明裁判”也相继遭遇了同样的命运。荷兰城市废除最早;法国在1260年明令废除;罗马帝国则是在1290年废除的。

在英国,虽然“神明裁判”直到1290年才被法律禁止;但是在此之前人们就已经失去了对这种审判方式的信任。根据1201年至1219年之间记录的判例,“神明考验”方法最终都导致了对被告人的无罪判决。这一事实证明了1164年“克拉灵顿法令”的规定并非无稽之谈,该法令规定在“神明考验”中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必须在40天内离开该领地。这足以说明当时人们对待“神明裁判”结果的抵触心态。1176年的“北汉普顿法令”又重申了这一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我们主人国王的法官面前被指控犯有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或者窝藏了伪造货币或纵火的罪犯……就让他接受水的考验。如果他失败了,就让他失去一支脚……如果他被考验证明无罪,就让他去找来保人并允许他留在王国内,除非他被指控犯有杀人罪或者其他邪恶重罪……如果他受到了上面所说的邪恶重罪的指控,尽管他已经通过了水的考验,他也必须在40天内带着他的动产离开这个王国……他必须恳求我们主人国王的宽恕。”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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