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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 (10)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48 更新时间:2007/1/13 | |||||
2.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诚然,组织公民学习法律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其毕竟比较抽象和桔燥,而亲自做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 如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社会情况,权衡利弊,我们应该坚持陪审制度。但是,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我们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下面,笔者就将自己的一些改革设想呈奉读者,以为引玉之砖。 笔者认为,我们目前还应该把陪审制度限定在一审案件的范围之内,而且绝非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审判。在开始采用新的陪审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少数案件做为试点,然后逐渐扩大适用的范围。以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应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无论在目前还是在将来,我们在审判中采用陪审制的原则都应该是宁少勿滥。换言之,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一般都应该是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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