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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 (3)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51 更新时间:2007/1/13 |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这样就必然要靠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健全和完善当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仍将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定罪量刑 讨价还价 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一般人都会对“辨诉交易”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辨诉交易”进行名词解释,当读者理解了它的含义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实了。 二、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问题 1. 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 例2《xx日报》1998年3月10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 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7) 造成这些差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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