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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2) 【字体:
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2)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60    更新时间:2007/1/13
    就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克里斯丁。她解释道:
   
    男女平等法并非仅适用于公共领域,它也适用于私人生活领域。但是,督察官的职责是有限制的,他们没有权力涉足私人生活领域。法案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这是一个政治宣言,性别平等应当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一项原则,不仅仅局限于公共领域。承认这点很重要,因为改变社会行为模式的许多工作必须在私人领域里实施。在过去的30年里,挪威的社会生活,包括私人生活,发生了许多变化。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常重要,可是,法案在私人领域里实施并不容易。我的工作范围是有限制的,我可以有许多意见,可以发表许多看法,但都不是针对个人案件。男女应当共担家庭劳动,抚养子女,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可是,作为督察官,在这方面什么也不能做。
   
    看来,要理解这项规定,必须首先了解挪威的督察官制度。[2]
   
    二,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男女平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TheGenderEqualityOmbudsman-theMainExecutiveBodyfortheAct)
   
    督察官制度,在北欧国家中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1809年,瑞典根据其宪法设立了司法督察官。[3]在挪威,督察官制度的建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1962年挪威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设立"议会督察官"。议会督察官的任务是对公众投诉和控告的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不公正、腐败以及不公平对待进行调查。这之后,挪威还设有人权督察官等不同类型的督察官。尽管如此,他们都有着一些共同特征:"他/她是'民众的保护人',职责是处理公众有关政府机关不公正、滥用行政权力的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必要时,提出改进行政管理的批评意见或者建议。"[4]
   
    基于这一制度,1978年男女平等法规定,设立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负责法案的实施。
   
    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由国王任命,任期6年。第一任督察官是1979年任命的。克里斯丁是第四任,于2000年6月30日上任。她本人是一位获得奥斯陆大学法律文凭的律师,曾在劳动监察署(theDirectorateofLaborInspection)、移民事务署(theDirectorateofImmigration)工作。对于男女平等事务,她并不陌生。早在高中时期,她就从事过与男女平等问题有关的工作。1995年,她申请到男女平等事务副督察官的职务,协助前任督察官安妮?利塞?莱尔工作。在谈到当年申请副督察官职务的原因时,克里斯丁说,"我喜欢从事接触实际案件、处理个人和组织投诉的工作,督察官工作的责任和负有挑战性深深吸引着我。"所以,当安妮2000年4月辞去督察官职务,就任司法部副部长后,克里斯丁就成了这个职务的最佳人选。
   
    男女平等法规定,督察官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确保法案各项条款得到遵守。具体来说,就是受理各种与男女平等事务有关的申诉,并调查这些案件。她/他也可以主动展开对某些案件的调查。二是,通过文章、会议、讲座、访谈等方式,向政府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该法案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督察官制度及其工作的信息。所以,督察官是个公众人物,经常出现在媒体上。
   
    按照规定,督察官在处理投诉时,首先写信给对方当事人。如果雇主在接到监察官的信后,观念和态度转变,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那么,这个案件就结束了。对于那些不能一下解决的案件,督察官也在当事人之间调解,尽力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调解不是督察官工作的必经步奏。必要时,她可以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她的决定不具有拘束力。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这个决定,有权向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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