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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4) 【字体: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4)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302    更新时间:2007/1/13

方式予以公示;而海域使用权是以在海洋主管部门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其五,在权利行使的监管上,国家

对土地使用施行用途管制,并且由土地管理机关予以监督实施,土地使用者只能按照土地用途使用特定土地

;国家对海洋则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制度,并且由海洋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者只能按照海洋

功能区划确定的用途使用特定海域。其六,在物权体系中的重要性上,由于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土

地使用权制度是确保土地的合理、安全及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保障,因而成为土地物权体系的重要制度构成;

海域也是与土地同等重要的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制度是确保海域的合理、安全及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保障,

因而也成为海域物权体系的重要制度构成。
    虽然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物权法中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制度

涵盖或者替代海域使用权制度。其理由如下:
    第一,海域使用权客体的自然形态与利用方式上的特点,决定了海域使用权制度不同于土地使用权制度

。虽然海域与土地一样均可在法律上作为不动产,但是海域毕竟是以液态存在的空间,由此决定了海域使用

权标的物标定和利用方式上有其特点。例如,海域通常以经纬坐标界定四至;海域的分层利用使海域使用权

有更为明显的空间权特征;海水的流动性和海洋的相通性,使相邻海域的使用更易产生相互影响,导致海域

使用权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第二,海洋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比土地使用权更为广泛。在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中,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是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学者亦有称之为"基地使用权",[07]在其权利属性上等同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至

于为农业用途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现行法律上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学者亦有称之为"农地使用

权",[08]其性质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相类似。但是在海域使用权制度中,并不按海域用途划分不同的用

益物权,不管是建设用途还是农业用途,法律将使用特定海域的用益物权一概确定为海域使用权,特别是不

必将基于农业目的而设立的养殖使用权独立出来予以特别规范。其原因在于:(1)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

的而设立,尽管海域使用者或从事养殖业或从事采矿业等,但使用者之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并不会因

此而产生一般性差别;(2)与一般农业不同,海洋养殖业属于工厂化经营方式的高效农业,其投资收益的周

期较短;(3)在农地使用过程中,类似维持地力和防止将农地违法转为他用等,一直是既普遍又严峻的问题

,但在海域使用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此并不相同。[09]
    第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及海域使用监管机关,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土地使用监管机关不同。海域使用权

登记及海域使用监管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土地使用监管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任。这种行政

权限的划分不仅仅是我国行政管理体系历史沿革的结果,而是以下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一为技术因

素,即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和海域使用监管,要依靠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使用监管不同的技术。其二为行

政管理体系的沿革因素,即海域使用权登记及海域使用监管一直属于海洋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而土地使用

权登记及土地使用监管一直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非有重要而充分的理由,不应改变行政管理体制的

连续性,否则会加大行政管理成本和相关交易成本。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由于海洋的特性,海域的

使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更为直接,海域的使用更容易影响利害相关人的利益,海域的使用与国家的海洋主权

和海洋利益也有更大程度的关系,应当把海洋管理与国家的海域安全、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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