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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2)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45 更新时间:2007/1/13 | |||||
另外,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的地点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其详细的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区分对待,有学者认为,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实在太快,使得对其撤回和撤消几乎变的不可能(事实上的)。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回或撤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忽视它。笔者认为应视所采用的通讯方式而定,在通常情况下,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要约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但对于撤消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是可以实现的。如果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消的要约,受约人受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可以发出撤消通知,但前提是要约人撤消其要约的通知在受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 五、电子合同的证据问题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任何定案的根据都要有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在网络领域里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起诉前最好的办法是向公正处申请证据保全。] 六、简短结语 电子商务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广泛应用。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详细,有几处还极为混乱。《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并且影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上文分析的仅仅只是电子商务的诸多问题中的几点基本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有些对政府、企业、甚至法律界来说都是新问题,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O)《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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