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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3) 【字体: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3)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82    更新时间:2007/1/13


自美国司法部1982年发布的合并指南以来,5%标准被视为测定某种产品需求替代的主要方法。美国司法部在其合并指南中提出的这一数额不大但持续性涨价的幅度虽然是5%,但该指南指出,随着不同行业的不同性质,这个涨价幅度可以大一点或者小一点。[15]5%标准的经济学原理是,企业间的竞争主要受制于三种因素: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潜在竞争。因为需求替代可以对一定产品的卖方构成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制约力,特别是对他们的定价行为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界定市场的时候,需求替代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集团的客户能够轻易转向其他生产商或者转向其他地域取得替代品,这个企业或者这个企业集团就不可能对市场现有的销售条件特别在价格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使用这个标准界定一个相关市场的时候,总体上需要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相关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和地域。这个产品可以假定为A。第二步是将其他产品和其他地域扩大到这个相关市场,扩大的前提条件是,当产品A存在着一个数额不大但长期性涨价的时候,该产品的用户将会转向产品B、产品C等,直到该涨价不再使其用户改变需求为止。这个测验的结果就是,产品B、产品C或者其他地区被扩大到相关的产品市场或者地域市场之内。

      5%标准的分析方法涉及到一系列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既然5%的涨价是假设的,如何能够确定,相关企业的市场销售量会随着需求替代的出现而下降。欧共体委员会在这里主要采取两种证据法,一种是可以提供证明的证据(probative evidence),另一种是数量证据(quantitative evidence)。

      (1)证明需求替代的证据

      证明需求替代的证据是指不久前市场上出现了替代品的证据(Substitution in the recent past)。这包括:第一,可以表明替代的突发事件。例如,市场上突然缺乏产品A。如果消费者在这个期间转向购买产品B,那就可以证明,产品A和产品B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委员会指出,这种信息虽然一般可以作为界定市场的基础,但是也不能把这种做法简单化,因为某些不正常的情况也可能导致不正常的后果。例如,因为对疯牛病(BSE)恐慌的原因,市场上罐装狗食品突然严重匮乏,在这种情况下,饲养狗的客户可能就会购买猫食品。然而,我们不能由此推断,狗食品和猫食品处于同一个相关产品市场上。

      第二,因为相对价格在过去的变化,导致需求数量的变化。例如,因为竞争者B的产品价格上涨,引起人们对竞争者A的产品需求的增长。委员会指出,这种证据在认定替代品的时候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方法实际是根据交叉需求价格弹性测度产品相互替代的程度。

      第三,因为新产品的上市引起现有产品销量的减少。委员会指出,如果能够精确地分析,随着新产品的上市,那些产品的销售量将会减少,这个证据就是有用的。然而,与前面提出的被委员会视为是 “基础性”或者“决定性”的证据比较起来,使用这种证据的情况比较少。因为这种证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取得这种证据即使不是不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取得这种证据是非常难的。第二,新产品上市一般都有一个促销活动或者广告宣传,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新产品不是因为将新产品视为现有产品的替代品,而是尝试一下新产品。因此,仅当经过一个合理时期(该合理时期的长度取决于产品的性质)和待市场稳定之后,才能正确测度现有产品销量的减少程度。

      (2)数量证据

      如果能够获得上述这些可以提供证明的证据,它们毫无疑问很有助于说明市场对“一个假想的数额不大且长期性涨价的反应”。而且,这些证据比起纯理论的辩护也可信得多,科学得多。然而,这些证据一般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因此,委员会在通告中建议使用数量证据。数量证据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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