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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3)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82 更新时间:2007/1/13 | |||||
5%标准的分析方法涉及到一系列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既然5%的涨价是假设的,如何能够确定,相关企业的市场销售量会随着需求替代的出现而下降。欧共体委员会在这里主要采取两种证据法,一种是可以提供证明的证据(probative evidence),另一种是数量证据(quantitative evidence)。 (1)证明需求替代的证据 证明需求替代的证据是指不久前市场上出现了替代品的证据(Substitution in the recent past)。这包括:第一,可以表明替代的突发事件。例如,市场上突然缺乏产品A。如果消费者在这个期间转向购买产品B,那就可以证明,产品A和产品B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委员会指出,这种信息虽然一般可以作为界定市场的基础,但是也不能把这种做法简单化,因为某些不正常的情况也可能导致不正常的后果。例如,因为对疯牛病(BSE)恐慌的原因,市场上罐装狗食品突然严重匮乏,在这种情况下,饲养狗的客户可能就会购买猫食品。然而,我们不能由此推断,狗食品和猫食品处于同一个相关产品市场上。 第二,因为相对价格在过去的变化,导致需求数量的变化。例如,因为竞争者B的产品价格上涨,引起人们对竞争者A的产品需求的增长。委员会指出,这种证据在认定替代品的时候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方法实际是根据交叉需求价格弹性测度产品相互替代的程度。 第三,因为新产品的上市引起现有产品销量的减少。委员会指出,如果能够精确地分析,随着新产品的上市,那些产品的销售量将会减少,这个证据就是有用的。然而,与前面提出的被委员会视为是 “基础性”或者“决定性”的证据比较起来,使用这种证据的情况比较少。因为这种证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取得这种证据即使不是不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取得这种证据是非常难的。第二,新产品上市一般都有一个促销活动或者广告宣传,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新产品不是因为将新产品视为现有产品的替代品,而是尝试一下新产品。因此,仅当经过一个合理时期(该合理时期的长度取决于产品的性质)和待市场稳定之后,才能正确测度现有产品销量的减少程度。 (2)数量证据 如果能够获得上述这些可以提供证明的证据,它们毫无疑问很有助于说明市场对“一个假想的数额不大且长期性涨价的反应”。而且,这些证据比起纯理论的辩护也可信得多,科学得多。然而,这些证据一般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因此,委员会在通告中建议使用数量证据。数量证据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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