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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8) 【字体: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8)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82    更新时间:2007/1/13
    5.对危险责任引进抚慰金请求权
    过去根据德国民法第253条和第847条规定,对危险责任不承认抚慰金请求权。修改者认为,应该将抚慰金请求权从有责非难下解放出来,与对非财产性损害的抚慰金请求权的填补、调整性机能结合起来把握,是具有从合目的性的观点和强化受害人保护的观点给予解决的性质的问题。从合目的性的观点和受害人保护的强化来看,抚慰金请求权向危险责任扩张都是最理想的。对危险责任也承认抚慰金请求权不仅对受害人地位的改善,而且(至少在重大且连续的受害的场合)也会产生裁判程序特别合理化的效果。经修改的民法253条第2款规定,因身体、健康、自由、性的自己决定的侵害应给付损害赔偿的场合,在侵害是故意造成和考虑损害的种类、期间时,并非轻微的场合,以非财产性损害为理由,也可请求以金钱的公平赔偿。改正民法在对危险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场合也承认抚慰金请求权这一点上,扩张了过去的规定,同时,明确地表述了在故意责任中抚慰金具有满足性机能。
    此外,基于道路交通法、责任义务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危险责任的责任限度额已经20年以上没有改动的现实情况,面对要求适应时刻都在变化的经济状况改定责任限度额和从马克向欧元转换的法律修改的要求,并考虑到伴随着向危险责任引进抚慰金请求权而导致赔偿责任额增大的可能性等理由,德国新的道路交通法提高了对人损、物损的一次性赔偿和定期年金的金额。
   
    六、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此,直接与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密切相关。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是对"被允许的危险"活动从事者实施其行为时,业务上必然的要求。我们试作分析,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是被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之一对待,被要求履行与其驾驶机动车辆的参与方式相应的注意义务的,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也都相应地承担与自己参与道路交通时的角色相当的注意义务[31]。
    1.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
    首先,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上路运行等各个方面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时,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是机动车驾驶人第一位的注意义务,是履行业务上注意义务的关键和根本。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是最严重的注意义务违反行为。仅就与机动车运行直接相关的问题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使机动车的状况经常保持良好,驾驶机动车上路时,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遇有问题,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处理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的规定非常详尽,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判断机动车驾驶人有没有道路交通法规违反的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一般来说,并不困难。
    其次,除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外,还有驾驶人员在从事驾驶机动车这项职业时所要求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虽然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也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注意义务中的一项,交通法规的遵守与其他的业务上注意义务的履行大多是一致的,但因为交通法规终归不是驾驶员操作规程,不可能就机动车的驾驶也规定得面面俱到,对机动车的驾驶只能规定一个原则,其具体的注意义务要求,还必须依据机动车驾驶行业的规章及其他相关的行业规范。概括地说,机动车驾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驾驶规范、行业惯行,以及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在学习驾驶的过程中学习的所有知识,接受的所有教育,都是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其中,特别是科学合理的行业惯行,是衡量业务上注意义务的基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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