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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10) 【字体: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10)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91    更新时间:2007/1/13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324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7-648页。
    [20] 《列宁选集》第3卷,第712页。
    [21] 参见【英】R. J. 文森特著,凌地、黄列、朱晓青译:《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85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40页。
    [24]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4页。
    [25]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0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6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24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167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122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143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32] 中国政府始终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类人权同样重要、不可分割,但如果不能两全,应当优先保障生存权。"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一直严厉地批判指出,人权(比如说表现自由)对缺乏实现其物质基础的无产阶级来说只是'画饼充饥'"。参见【日】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人权、国家与文明》,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第207页。
    [3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有经济和物质条件的帮助,因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缔约国的要求是,须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资源"逐渐达到"该公约承认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逐渐达到"意味着,"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这个词语应依照总体目标来审视,即确立缔约国尽可能高效率地实现这些权利的明确义务。"参见【挪威】艾德等著,黄列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1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6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30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第160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第160页。
    [38] 参见郝铁川:《论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39]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2-173页。
    [40] 参见【英】R. J. 文森特著,凌地、黄列、朱晓青译:《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85-87页。
    [41] 《江泽民同志理论论述大事纪要》(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613页。
    [42] 江泽民:《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动员起来,夺取八七扶贫攻坚战阶段的胜利--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1999年7月21日《人民日报》,第1版。
    [43] 【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31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第16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9页。
    [46] 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1、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主张--主张权;2、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自由权;3、有权迫使对方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权力权;4、有权不受某种对待--豁免权。与这四种权利相对应的四种义务分别是:职责(无权利),无权(无权能),责分(职责),无权(责分)。参见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465页。

    [47] 参见【日】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人权、国家与文明》,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第220页。
    [48] 参见【挪威】艾德等著,黄列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0-26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9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0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43页。
    [52] 路易斯·亨金教授在分析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时也认为,"社会主义和权利观念之间的冲突不是固有的或不可避免的,有些社会主义便将社会主义原则和个人权利深刻地结合起来。"不管社会主义历史必然性的不可抗拒规律是什么,它都必然直接反映国家利益与权力的铁的规律,反映国际政治与经济的铁的规律。现代社会主义不得不对人权观念的产生做出反应,它支持《世界人权宣言》,遵循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社会主义是一种现代意识形态,它正在发展自己的与人权共处的方式","社会主义国家朝着一个包括权利观念的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不是不可能的"。参见【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4、253、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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