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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2575 更新时间:2007/1/13 | |||||
p;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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