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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2571 更新时间:2007/1/13 | |||||
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 代表救助方: 代表被救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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