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根据A国 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 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 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 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 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 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 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 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 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 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 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 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 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 “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 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 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 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 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商,并向X商 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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