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本协议,或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 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 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卖方”向X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 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 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 “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X 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X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 卖方”应按X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X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 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X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 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 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 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 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 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 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 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 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 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 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 竞争的任何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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