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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进入修订规划——但愿不再仅仅是“象征”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403 更新时间:2007/4/11 | |||||
新闻原文:国家赔偿法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邹声文)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13件代表议案涉及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主体和赔偿程序等。 有关专家表示,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以来,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范围问题、赔偿标准问题以及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亟待通过修改、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首先,本人不敢苟同上文中“有关专家”关于现存《国家赔偿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的说法,作为一名“专家”,竟做出如此论断,只能说明他要么是不食人间烟火,要么就是自欺欺人。 相信每个关注过法律的人士乃至普通公民都可以清楚看到:过去的实践和现实表明,迄今存续十余年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客气地将也许仅仅是个“摆设”,或者只是起到了“象征性”的作用,而根本没起到其应有的惩治行政司法违法,保护公民企业权益的作用。现实中,行政、司法等部门执法犯法、司法腐败等现象屡禁不止,肆无忌惮,也许只有极少数经过媒体或国家领导“特别关注”案子,才可能得以公正处理,但最终裁决结果也往往因为被告方的“特殊地位”,而到不到顺利执行。 当然,我们否定过去,并不影响我们改变过去,本次修法,注定是基于对过去反思所做出的决定,同时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契机;让我们共同期待:让这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能够真正成为一部体现民主,保障民权的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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