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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过度竞争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字体:
市场过度竞争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483    更新时间:2007/4/11

作者:曹耳东/傅红岩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225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910 
【原刊页号】19~23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1 
【 标 题 】市场过度竞争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 作 者 】曹耳东/傅红岩 
【作者简介】曹耳东 傅红岩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过度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是多年来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官方频频使用的字眼,这种现象对于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由于许多深层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几乎成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治之症,多年来,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为之伤透了脑筋。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然不能改变这一现象,经济学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多种分析,也提出了许多治疗方法,但始终未能奏效。本文拟根据产权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的有关理论,结合笔者自己的看法,对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提出一些富有新意的见解。 
【 正 文 】 
“市场份额争夺权”——公共物品的理论分析 
现代微观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物品(或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类,所谓公共物品(Public good),是指这样一种物品,一旦这种物品被提供出来,提供者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就使用这种物品的人,或者是排斥他人的使用需要的成本过高,以致于这是不可能的。公共物品有两种特性:一是它的消费或使用是不排他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使用并不减少和阻碍他人同时使用这种物品;二是公共物品意味着要想排斥他人使用这种物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 
根据公共物品的定义和性质,对照分析一下市场竞争中的行业进入,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一个自由进出的市场是不能排斥任何一个厂商通过“使用”市场这一公共物品来获取利润。更为确切地说,市场之所以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是因为任何一个厂商都有权利进入到其中争夺市场份额,因此,厂商进入市场的权利或其对“市场份额的争夺权”也是一种公共物品。所谓“市场份额争夺权”,就是行业中的已有厂商或潜在进入的厂商所具有的进入某一行业通过市场竞争以便在这一行业或产品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的权利。厂商的“市场份额争夺权”之所以被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由于其具备了公共物品的特点和性质:第一,任何一个厂商(或将要进入的厂商)都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而获得这种权利,而且任何一个厂商要进入到市场中争夺市场份额,都不能排斥其他厂商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市场对于每一个厂商都是平等的;第二,要想排除某一厂商进入某一行业争夺市场份额很困难,也就是说,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就只好任由这些厂商加入到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中来。 
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认为公共物品由于其产权制度不明确、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以及使用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因而会造成这一物品的过度使用,而过度使用则又会引致这一物品使用的低效率。公共物品的使用还有另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自己在使用这种物品时给他人或环境带来的影响无所顾忌,这时,就会产生经济学中经常讲到的外部效应问题,而这种外部效应的负面影响则会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进而损害使用这一物品的个人自身利益。如城市中的公共绿地,由于允许每个人进入,就会招致游人的任意践踏,最终会毁坏这些绿地。 
由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市场容量(或市场份额总和)都是有限的,因此可以认为市场份额对于厂商是一种稀缺资源,又由于厂商的“市场份额争夺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任何一个厂商都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来使用这一物品,因此,对利润的追逐就使得中国的许多行业中都存在着过度进入,产生过多的厂商争夺市场份额这一稀缺资源的现象。这就扰乱了市场机制的功能,造成了所谓的市场失灵。由于市场机制不可能排斥每个消费者(即潜在进入厂商或已有厂商)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过一公共物品的使用,所以市场就会过于“拥挤”,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厂商竞相进入市场争夺市场份额是没有规则的,而没有规则的竞争是低级的、无序的,也是消极的,因而浪费了市场这一稀


作者:曹耳东/傅红岩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225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910 
【原刊页号】19~23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1 
【 标 题 】市场过度竞争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 作 者 】曹耳东/傅红岩 
【作者简介】曹耳东 傅红岩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过度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是多年来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官方频频使用的字眼,这种现象对于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由于许多深层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几乎成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治之症,多年来,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为之伤透了脑筋。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然不能改变这一现象,经济学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多种分析,也提出了许多治疗方法,但始终未能奏效。本文拟根据产权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的有关理论,结合笔者自己的看法,对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提出一些富有新意的见解。 
【 正 文 】 
“市场份额争夺权”——公共物品的理论分析 
现代微观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物品(或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类,所谓公共物品(Public good),是指这样一种物品,一旦这种物品被提供出来,提供者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就使用这种物品的人,或者是排斥他人的使用需要的成本过高,以致于这是不可能的。公共物品有两种特性:一是它的消费或使用是不排他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使用并不减少和阻碍他人同时使用这种物品;二是公共物品意味着要想排斥他人使用这种物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 
根据公共物品的定义和性质,对照分析一下市场竞争中的行业进入,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一个自由进出的市场是不能排斥任何一个厂商通过“使用”市场这一公共物品来获取利润。更为确切地说,市场之所以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是因为任何一个厂商都有权利进入到其中争夺市场份额,因此,厂商进入市场的权利或其对“市场份额的争夺权”也是一种公共物品。所谓“市场份额争夺权”,就是行业中的已有厂商或潜在进入的厂商所具有的进入某一行业通过市场竞争以便在这一行业或产品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的权利。厂商的“市场份额争夺权”之所以被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由于其具备了公共物品的特点和性质:第一,任何一个厂商(或将要进入的厂商)都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而获得这种权利,而且任何一个厂商要进入到市场中争夺市场份额,都不能排斥其他厂商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市场对于每一个厂商都是平等的;第二,要想排除某一厂商进入某一行业争夺市场份额很困难,也就是说,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就只好任由这些厂商加入到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中来。 
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认为公共物品由于其产权制度不明确、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以及使用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因而会造成这一物品的过度使用,而过度使用则又会引致这一物品使用的低效率。公共物品的使用还有另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自己在使用这种物品时给他人或环境带来的影响无所顾忌,这时,就会产生经济学中经常讲到的外部效应问题,而这种外部效应的负面影响则会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进而损害使用这一物品的个人自身利益。如城市中的公共绿地,由于允许每个人进入,就会招致游人的任意践踏,最终会毁坏这些绿地。 
由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市场容量(或市场份额总和)都是有限的,因此可以认为市场份额对于厂商是一种稀缺资源,又由于厂商的“市场份额争夺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任何一个厂商都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来使用这一物品,因此,对利润的追逐就使得中国的许多行业中都存在着过度进入,产生过多的厂商争夺市场份额这一稀缺资源的现象。这就扰乱了市场机制的功能,造成了所谓的市场失灵。由于市场机制不可能排斥每个消费者(即潜在进入厂商或已有厂商)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过一公共物品的使用,所以市场就会过于“拥挤”,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厂商竞相进入市场争夺市场份额是没有规则的,而没有规则的竞争是低级的、无序的,也是消极的,因而浪费了市场这一稀

缺资源,降低了竞争效率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更为严重的是,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过度使用还会产生外部负效应——过度竞争、无序竞争、不正当竞争,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等,一些行业中的企业从一开始进入就没有打算在这一行业长期存在下去,而是依靠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免费”使用来获得短期利益,而这无疑又是对具有高效率厂商成长环境的一种破坏。因此,医治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这一顽症还是要从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产权界定和使用等方面做文章。 
“拥挤的市场”——市场过度进入的作用机理 
E·J·米山(Mishan 1968)曾利用一个城市的公路交通为例,分析了由于这个城市的每一个人都要买小汽车上下班,从而造成了城市交通堵塞,结果每个人不但没能节约时间,反倒浪费了许多时间。并由此提出了“拥挤的产权”(Crowded property right)这一概念,指出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对道路的产权安排,他认为模糊的道路产权使其变成了纯粹的公共物品,因此必然会带来对道路的过度使用,引起交通堵塞。 
借助于“拥挤的产权”这一概念及其产生的机理,可以把行业中的过度进入现象称作为“拥挤的市场”,在此基础上,对目前中国市场上存在的过度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行业中的最优厂商数量进行探讨。 
根据前面的假定,行业中的每个厂商都可以零成本来使用“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因此它们对这一物品的使用就会不计成本,并且无需对市场的利用效率负责,更无需为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等问题而操心。这时,对于每个进入行业的厂商,不但看不到他们进入到市场中的全部成本,而且还无视由于它们加入到行业中造成的市场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带来的市场容量饱和引起的厂商效率下降甚至亏损这一事实。每个厂商进入市场,争夺市场份额时,他计算的成本只是其个人的边际费用,根本没有考虑到由于市场的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加在别的厂商身上的额外成本。只要厂商进入行业有利可图,也就是单个厂商进入行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市场上就会不断有新的厂商进入。在每个厂商眼里,其个人的边际成本(MFC)总是低于市场中由于其本人的进入给其他厂商带来的成本,即边际市场成本(MMC),所以市场内的过度竞争(拥挤的市场)的代价就等于MMC-MFC,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对此进行分析: 
假设一个过度竞争的市场中有n个厂商,每一个厂商的进入给市场或社会带来的平均市场成本为C,那么增加一个厂商而造成的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降低将使平均市场成本增加为, 
C+ΔC (1) 
由于有新的厂商进入,行业中的厂商数目就增加到n+1,这时新厂商即第n+1个厂商的进入带来的边际市场成本(MMC)为, 
(n+1)(C+ΔC)-nC=C+ΔC+nΔC (2) 
我们从(2)式中可以看出,边际市场成本比平均市场成本多nΔC,但是这个新进入行业中的厂商所能看到的只是其个人的边际成本,即与厂商数目增加后所有其他厂商相同的平均市场成本C+ΔC,因此,厂商的边际个人成本(MFC)与边际市场成本(MMC)之间的差值造成了行业中厂商的过度进入和无序竞争,使行业中厂商的数量超过了规模经济和行业特点所要求的最佳数量,从而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如下图所示: 
附图{图} 
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条件可以看出,如果市场(或行业)对厂商数量的需求曲线为D,那么最佳的厂商数量将由D和边际市场成本MMC的交点所决定,这时市场中的最佳厂商数量为Q[,1],但由于厂商没有考虑到它们的进入对于其他厂商和市场造成的成本,即没有考虑过度竞争为社会或整个行业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成本(注:笔者认为这是产生中国许多行业过度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因之一,许多行业之所以存在众多的厂商,就是因为那些厂商在最初决定进入行业时,只看到了社会对某种产品的潜在需求量较大的一面,却无视同样会有其他厂商进入到这一行业,而市场需求量总有饱和的时候,因此,如果一个厂商在投资时仅仅考虑到未来的需求量而忽略了这一行业的过多进入会给整个行业和社会带来的成本时,就必然会带来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最终危及到每个厂商的生存。),结果使得市场中的实际厂商数量是由需求曲线D和厂商的边际成本的交点所决定的,即行业中的实际厂商数量为Q[,2]。这时,我们就会发现,由于行业(或市场)中的过度进入,实际的厂商数量会超过行业中最佳的厂商数量,从而造成了市场的低效率利用和资源配置不能

达到最优。 
解决问题的途径 
市场的过度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困扰中国经济理论界和经济发展实践的难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囚犯困境”的实质说明,个体理性未必能够带来集体理性,公共物品的自然或技术属性意味着要靠市场来排斥他人的使用是不可能的。对于“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产生的外部负效应——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那些受害者(行业中已有或即将进入的厂商)之间在设法消除外部负效应的问题上相互依赖,虽然消除这种外部负效应对于每个受害者都有利,但却没有人愿意自己出面消除这种负效应,而是寄希望于别人来制止。 
在今天的中国,市场被寄予厚望,它担负着使国家走向强大的责任。而市场同时又是一种稀缺资源,由于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建立,而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调控功能还不完善,使得对于市场这一稀缺资源的利用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要么资源利用不足,如一些借口是自然垄断但实质上却是行政性垄断的部门,它们往往借口本部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在这些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中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物品进行产权独占,造成了低效利用(注:如中国电信,这一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但其中一些业务如无线寻呼和通讯器材经营却并不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但是却基本上被其一家独占,因此造成了行业经营的低效率。);要么就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如在大部分所谓的竞争性行业中,由于其“市场份额争夺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造成了过度利用,这是产生中国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根源。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产权重新界定,通过市场竞争制度的安排和创新,将其产权转移到最有效率和竞争力的厂商手中。当然,如果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或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产权也会得到最终界定,如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行业的市场虽然名义上还是可以自由进出,而实质上已经被几家有实力的大企业占有。但是,这一过程太漫长,而且造成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和有效率的寡占结构没有建立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进行产权界定和竞争制度创新是有好处的。 
由于对市场监管不力和“市场份额争夺权”的过度使用,造成了过度进入和无序竞争,这表现在市场边际成本与厂商边际成本的差别上。因此,要解决市场的过度进入和过度竞争的问题,就要克服单个厂商成本与市场成本的差距,要进行制度创新。我们知道,公共选择理论倾向于把具有公共物品性质或外部性的资产归并到集体、社团、政府或国家手中,从而弥补市场缺陷。因此,市场这一稀缺资源最好由政府或者是类似于产权理论中的“俱乐部”(Club)——即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来进行管理。但这样做后,是不是就不存在市场进入,行业中的厂商数量就会“锁定”,这样做是否会导致那些已经在行业中的企业不思进取从而降低效率呢?因此,如何做到既能够消除公共物品的负面效应,又能够激励已存企业提高效率,以达到所谓的“激励兼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思路: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可以考虑采取市场进入的许可证制度,由政府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将那些不具备效率的厂商从行业中清除出去,然后根据效率原则对行业中的厂商数量进行控制。从中国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的巨大损失来看,应该把某些行业的“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公共物品改由政府垄断,赋予企业以特许权,避免企业蜂拥而入造成的过度浪费和资源重置的效率损失。当然,由国家进行垄断也有一个效率和成本比较的问题,要看政府特许经营和市场自由竞争哪一个成本最低,并且还要防止政府在实践操作中的寻租行为。因此,这一改革应该科学论证,谨慎操作。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潜含的逻辑,就是通过建立法律制度能够消除私人间达成协议的障碍。这既可使私人对资源配置的不一致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小化,又可以使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达成合作的障碍最低化。从法律角度来说,财产就是权利的组合,在这些权利范围内,所有者能够对其财产或资源自由行使权力,并且他的权利受到保护。如果说立法层次上对产权的设定能够对整个社会的运转产生效率的话,那么对“市场份额争夺权”的产权的具体安排则是企业运行效率借以发挥的内在要求。
就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来说,还远没有达到所谓反垄断的时候(注:无论是理论逻辑,还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都告诉我们,最有效率的市场结构应该是寡占或垄断竞争式的。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固然需要大量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存在,但真正创造效率的还是那些具有“垄断

性”的大企业,无论是技术创新、消费示范,还是企业文化等,大企业都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可以说,大企业的成长过程,就是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消失的过程。),相反,我们现在应该做的主要是反对大多数行业内的过度竞争,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制订中国的《反过度竞争法》,或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对过度竞争进行规范管理。 
未来的《反过度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通过立法途径来规范在经济建设和市场竞争中的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的行为,依据具体的标准,来确定市场进入的资格和使竞争行为合理化。关于这方面,日本和韩国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日本著名的《机械振兴临时措施法》(机振法)和韩国的《产业发展促进法》就对其大企业的培育和经济迅速走向强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该通过对这些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结合中国的实际,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发展模式。 
消除行业中的过度竞争,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借用产权经济学中“俱乐部”的原理,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对行业中的竞争行为和厂商数量进行自我管理。因为“组织是靠纵向的行政权力指导和分配资源的。单单从信息渠道的多寡来说,组织也是有优势的”(注: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18页。),尤其是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和信息的取得变得困难时,组织的比较优势就格外突出。“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公共物品常常要求集体行动”(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4页。)。布坎南(Buchanan 1965)认为,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可以通过组成“俱乐部”来解决。“俱乐部”收费并排斥非俱乐部成员享用公共物品(注:J.M.Buchanan:"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Economica,11,1965.),这一形式还可以克服“市场份额争夺权”被政府垄断所带来的寻租问题。市场的过度“拥挤”意味着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有限的消费容量和无限的消费规模之间的冲突,而采用“行业俱乐部”(厂商数量相对固定的行业)形式则意味着对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家厂商,但却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因此,这种“公共性”又是有限的,它也具有排他性的特征,是由具备合适资格(如达到最小有效生产规模、具备高效率或技术创新者),并遵守“俱乐部”规则的单个成员组成而共同消费,因而排他是可能的。 
此外,这种类似于俱乐部的行业成员之间在使用俱乐部物品(“市场份额争夺权”)时还具有非对抗性,即单个成员对俱乐部产品的使用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对同一物品的使用或消费。从这点来说,俱乐部物品类似于公共物品,但区别是,俱乐部物品的消费规模是有限的,只限于全体会员。这就达到了行业生产的规模经济要求。至于“俱乐部”成员数量的多少,可以依据行业生产特点,市场需求规模(包括潜在需求规模)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来确定。依据帕累托最优的原则,“俱乐部”成员数量的均衡点应该位于这一点上:即当添加一个新成员给行业或经济系统带来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添加一个成员对行业造成的损失。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导致行业内的厂商凭借已有的地位来对自己进行保护,排斥其他具备高效率成员的加入,或通过厂商之间的串谋来操纵行业和市场,牟取私利,从而降低经济效率呢?笔者认为不会产生这种情况。因为现代微观经济理论尤其是博弈论的研究告诉我们,行业内那些具有内在利益(对市场份额和利润的追逐)冲突的厂商之间的合谋从来就是不稳定的,也是难以成功的。市场竞争的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这种“俱乐部”是开放式的,即“不合格”的要被开除,而被认为具备资格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被批准进来,这样就可以将外部的竞争机制与内在的合作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再者,对这种“俱乐部”的管理也并不是放任自流的,行业协会还是要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中。同时,在法治社会中,其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因此,采用行业自律形式也不失为一剂医治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的良药。 
总之,通过对产生中国市场中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原因的分析,可以开出一套治愈这一顽症的良方。相信经过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强化以及改革的深化,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多年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现象最终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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