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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4) 【字体: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4)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59    更新时间:2007/1/13

精力放在诸如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
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探讨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问题关键是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在实践
中付诸施行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在较早以前就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
题给予了关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
定》,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机构和
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
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
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
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
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
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
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
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
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
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
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
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
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
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
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
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
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
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
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法律规范只有
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 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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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
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②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
周福民 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

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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