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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3)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74 更新时间:2007/1/13 | |||||
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 上来说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 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 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 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 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 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 (二) 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 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 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律师行 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 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 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 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 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 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 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 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 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 用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 (三)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 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 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 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 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 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 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 开放。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 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 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 事处的试点工作。 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已提交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 单,根据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 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业的竞争将加剧,就两者的实力而言, 国内律所无论是在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在办公的软硬环境方面都无法与国外律所相比, 在此种情况下,本国律师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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