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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法律规制(4) 【字体:
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法律规制(4)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38    更新时间:2007/1/13
    美国国会在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OPA),该法规定:为保护儿童免受色情骚扰,商业网站运营商必须明示网站色情内容,但由于公共图书馆和民权组织集团提出了法律诉讼,该法并未执行。
    美国最高法院6比3作出的判决说,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因为图书馆有能力按任何成人读者的要求屏蔽过滤器。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图书馆安装过滤器,并以此作为图书馆接受联邦基金的条件。对此,Rehnquist法官说,这是对国会资助资源的有效执行。[5]
    中国网络媒体绝非一块净土,与国外的公众网站相比,中国一些商业媒体网站走的太远了。这些网站非但没有警示性文字,而是为了盈利大打色情牌,大肆散布色情网页和黄色手机短信。同时一些成人网站也没有公认的未成年人进入警示。迄今为止,网络色情内容没有任何收敛迹象。不久前,辽宁省锦州渤海大学教师王吉鹏,发表名为《网站CEO的下一个称呼--老鸨》的文章,揭露一些网络媒体的色情内容,但是他随后即受到谩骂、谣言和恐吓,原因是触动了某些网络媒体和网站的既得利益。网络色情严重污染网络环境,事实和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管制网络色情活动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这需要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共同行动。
   
    网络媒体抵制垃圾信息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垃圾信息包括垃圾电子邮件和垃圾手机短信。《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对垃圾电邮的定义是: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属属性的电子邮件:(一)收件人时间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四)含有虚假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事实上,这种排列式表述方式并不能穷尽垃圾电邮属性,笔者就曾收到过一学者长期发送的电子邮件,虽然邮件只是表明他的观点,但是他并未提供屏蔽方法,也没有征得收件人同意,且反复发送,当然属于垃圾电邮。
    网络媒体当然不是垃圾信息的惟一发源地,但由于不少网络内容服务商同时是电子邮件服务商,加之电信运营商与短信服务提供商合作提供短信服务是当前普遍流行的服务模式,故不少网络媒体本身就是短信服务商,手机短信是它们的重要营收源。
    电子邮件广告因成本低下(有专家估算每封0.03美分,一百万封电子邮件仅需300美元费用) ,因而被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看好,他们把电子邮件作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低成本竞争工具。
    短信除具有与电子邮件相当的广告功能外,短信发送本身就是一笔盈利可观的业务。一些网络媒体为了广告营收和短信盈利,采用各种手段向用户发送垃圾电邮和垃圾短信。在垃圾电邮成为网络公害的今天,垃圾信息对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害。据有关研究者估算,垃圾电邮已经占到网络流量的一半以上。今年四月的一天,美国在线网站就屏蔽了24亿封垃圾电邮。
    欧盟国家垃圾电邮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增长。2001年垃圾电邮仅占电邮总量的7%,到2002年即达到29%,今年则超过了51%。垃圾电邮的发送成本已经超过了25亿欧元。关于垃圾邮件分类,据欧盟今年6月统计,在垃圾电邮中,一般商品广告占37%、色情广告消息占24%、金融服务广告占12%。为制止垃圾电邮蔓延,欧盟各国最近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从今年10月底开始,欧盟各成员国将执行统一的反垃圾电子邮件法律。虽然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垃圾电邮法规,但是欧盟的全面禁止垃圾电邮法在世界上还是首次,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同意了这项法令。基本内容是:在发送广告等电子邮件时,必须得到接收方事先同意;如果违反了此项规定,应由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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