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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9) 【字体: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9)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69    更新时间:2007/1/13

事法律体系中,既可以使海域使用权制度适得其所,还可以使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至于

其后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成为一个纯粹的行政管理法,更有利于其有效实施。相反,如果物权法不规定

海域使用权制度,或者仅以个别条款象征性地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反倒会因为物权法与《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物权法律规范的不协调,影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效实施。
   
    附: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一章的建议草案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的定义】
    海洋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或旅游设施、进行矿产开发或养殖渔业活动,而排他性地使用国家所有

的海域的权利。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权能】
    海域使用权人对其海域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妨害。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标的物】
    得以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权的范围由当事人在海域使用权设立时确定,并以不动产登记明确表示。海域使用权的纵向范

围如未约定,以海域所有权的纵向范围为限。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不及于海床或底土的自然资源。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的空间权性质】
    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一定的可为不动产登记确定的空间,可以设立海域使用权。
    空间海域使用权的设立,不得妨碍既存海域使用权人行使其权利。
    在空间海域使用权适于设立并且其权利人保证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不为妨碍行为时,既存海域使用权人不

得阻碍空间海域使用权的设立。
   
    第五条【海洋功能区划的遵守】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行使、转让等,必须遵守海域功能区划。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申请,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使用海域申请人订立海域使用权设立合同。
    海域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登记后设立。
   
    第七条【行政划拨设立海域使用权】
    下列用海,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拨设立海域使用权,并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公益事业用海。
   
    第八条【特殊用海的行政许可】
    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采矿、养殖、建设交通设施等用海须经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使

用海域之前应先行依法获取行政许可。
   
    第九条【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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