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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8) | |||||
作者:网络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238 更新时间:2007/1/13 | |||||
物权法中应当如何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海域使用权制度自身的体系性。如 果海域使用权制度自然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那么就应当在物权法中以专章规定,否则只需以几个专门 条款规定即可。(2)海域使用权制度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海域使用权制度自身具有较多的特殊性,其规范内 容并不能够用其他用益物权制度涵盖,那么就应当在物权法中以专章规定,否则只需以几个专门条款规定即 可。(3)海域使用权制度与其他用益物权制度内容的异同及其规范联系。由于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其 制度内容中有与其他用益物权相同或相类似之处。如果这种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规范较多,就应当以规定准用 性规范的方式进行立法上的处理,以免物权法内容重复。如果这种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规范较少,则不妨将海 域使用权制度以专章规定。 位。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还必须着眼于制度实施的预期效果,确保既存的财产关系和相关制度的稳定过渡 。如果将海域使用权制度游离于物权法之外,不仅影响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及其作为财产关系基本法律的地 位,也会影响海域使用权制度实施的连续性。 海域使用权应当在物权法中以专章规定。(1)海域使用权制度已经是现行法中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 海域使用权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海域使用权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及其届满时的处理方 式、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与减免、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等等。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有关海域 使用权的条款共计30条,包括第一条该法的宗旨、第三条海域使用权适用范围、第六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第 十五条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的关系、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计3条)、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计14条)、第五章"海域使用金"(计4条)、第七章中关于违反海域使用权制度的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计5条 )。可见,海域使用权制度已经有较多的内容和相对独立的体系,完全可以用专章形式规定于物权法当中。 (2)海域使用权制度具有许多自身特点,不能用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替代。例如,海域使用权标的物具有不同 于土地的特殊性,海域使用权不因用海方式不同而作区分,海域使用活动监管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海域使 用权登记具有不同于一般房地产登记的特殊性,等等。如果不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试图用物权法中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规范海域使用活动,甚至试图用准物权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活动,都是不 现实不科学的。(3)海域使用权制度中的一些内容(如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方式,海域使用金的性质 ,海域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等等),确与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相近或相同,但这些内容的存在,并不能低抵 销海域使用权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独特性。因此,物权法应以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对于其中与土地 上用益物权相近或相同的内容,可以通过制定准用性规范的立法方式处理。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一些规范进入到物权法中来,但并不会影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存续和实施,就象物 权法的制定并不会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存续和实施一样。如前所述,《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两大部分性质 不同的法律规范组成,其中海域使用权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海域使用监管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物权 法如果以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将使《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完整移到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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